12月8日,证监会就《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是2024年1月8日。回望2018年,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这个重要的规章制度已经走过了5年光景,但是随着行业的不断发展以及监督管理条例的出台,旧的版本需要做出修订。据查阅,此次修订后的《私募办法》共10章82条,主要涉及的方面如下:
一、再次明确管理人及基金产品名称要求。征求意见稿再次对私募管理人及基金产品的名称做出规范。其中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应当包含“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字样,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
二、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豁免高管持股要求。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关工作经验,合计持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权或者财产份额比例不低于最低初始实缴货币出资的20%。对于政府控制的机构进一步明确是设区的可以豁免高管持股要求。
三、专业化经营业务范围:非公开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管理、投顾服务。征求意见稿中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管理原则,依法从事非公开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管理,为金融机构发行的资管产品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等。
四、加强分支机构监管、管理人非必须不得设立分支机构。证监会收紧了管理人设立子公司的权限,但没有完全禁止。必须设立子公司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子公司纳入统一合规风险管理,并及时向基金业协会和注册地、设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五、修改合格投资者标准,增加天然合格投资者名额。征求意见稿中对合格投资者的标准进行了修订,其中指出,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的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不低于规定金额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看到,合格投资者的标准与资管新规保持了统一,还增加了视为天然合格投资者的名额,比如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合格境外投资者、政府资金、政府出资引导基金等。私募管理人员工跟投仍然不受合格投资者要求限制。
六、私募股权基金最低投资金额不低于300万元,单一标的、未托管基金单个投资者实缴金额不低于500万元。对于单个投资者的最低出资金额,以前统一为100万元起投,这次进行了修改。
七、私募基金接收其他基金出资、投资单一标的,应当托管。征求意见稿规定,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财产不托管的,应当约定保障私募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对私募基金财产和其他资产采取隔离措施。对于未托管的私募基金进行特别公示。按照本条阐述,必须托管的私募基金范围有所扩大,比如接收FOF或母基金投资的,专项基金、杠杆融资等,此前都没有强制要求,这次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提升了对基金托管的要求,并且中基协未来将对无托管基金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