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保险必须知道的一些法律条文

保险资产是安全的资产,也就是说,保险真的很保险。

《合同法》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什么意思呢?就是如果A欠我一百万,我欠B一百万,我长期不还。有一天,A有了一百万要还我,B知道了,担心A给了我之后,我不给他,他就要求法院直接判决A还给B,这就叫代位求偿。在财产险里面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但在人身保险里面就不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规定,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身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这就告诉我们,人身保险的赔款属于受益人的专属债权,不会被代位求偿。

《保险法》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这条法律主要是基于《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上文刚提到过),还有《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因为保险公司赔款的时候,作为身故保险金,保险赔款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不用优先还债,也不用交税,自动转移为受益人的合法财产。那么,按照刚才《合同法》规定,因为保险的赔偿属于受益人的专属债权,也不能被非法干预变成代位求偿。

《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指定受益权是人身保险一个很重要的权利。也就是说,有了保险的指定受益权,我们作为被保人或者投保人,有权利变更受益人。这样,因为我们拥有财产的处置权,就使得我们的受益人会尊重我们的人格。他们知道,我们不满意就可能变更受益人。所以,作为父母来讲,拥有高额的保险,可以来确保孩子的基本表现还正常,不会轻易地对父母不孝顺。如果我们在生前对财产进行了分配,就可能形成“资产分配日,子女不孝时”的被动结局。所以保险的魅力,就是“生前分配,死后变现,可以更改,确保自己的尊严”。

《婚姻法》

《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第三款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都属于夫妻个人资产,不属于夫妻共有。新的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人身保险的赔款一律都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作为父母,身故留给子女的身故保险金,也类似于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属于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也是属于子女的个人资产。这就进一步保护了我们子女的财产权益,这也是《婚姻法》对子女保险财产的一个明确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款明确规定,保险赔款是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这个保险赔款包含财产险的赔款和人身险的赔款,主要是相对于生存保险金。只要叫赔款的,包含意外伤害保险赔款、意外医疗、住院医疗、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都属于保险赔款,是一律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强调保险赔款,主要是相对于生存保险金。到目前为止,生存保险金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法律条款没有明确规定不缴纳,这是一个灰色地带,我们今天在这里予以明确。

《保险法》

《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可以确定的指定受益人,保险金不做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因为不是被保险人的遗产,就不会优先还债,也不会按照继承法去继承,这就是我们所俗称的可以避税避债的功能。准确来说,身故保险金在被保险人身故的瞬间,就自动转移为受益人的合法财产,它不是遗产,所以不会产生遗产税。

《保险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了分立、合并或者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也就是告诉我们说,寿险公司不怕破产,大的可以拆分成小的,小的可以合并成大的,国家不让干了可以,自己不想干了不可以。

《保险法》九十二条继续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和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监管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这一法条就告诉我们,我们买了人寿保险,你不要担心保险公司重组改制,无论它的股东怎么改,名字怎么改,但是,它的保险合同依然有效,我们的利益基本不受太多影响。

《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客户的解释。这就告诉我们说,买了保险,我们客户没有必要一定很专业,必须条条都搞懂。因为我说过,这种条款不是跟我们一个人签的合同,跟许多客户都是一样的。自有许多专业人士,会搞懂这些条款的具体内容,不要担心保险公司欺诈我们。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超过三十天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就是所谓的不可抗辩条款。在具体的司法实践当中,我们绝对不会鼓励欺诈。也就是说,这个条款主要限制过去保险公司的权利。过去的保险公司,只要客户没有如实告知,这个事情,无论跟我们发生的保险事故是否有因果关系,都可以成为拒赔的理由。但新的《保险法》这条规定就告诉我们说,保险公司不能无限制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如果客户的不如实告知,不构成影响他的承保决定,不影响发生的保险事故的结果,那么保险公司就在两年之后要放弃这个权利。如果有因果关系,还需要具体的司法判决。

今天的这些法条,只想告诉各位,保险真的很保险,我们买保险真的很安全,你不要有太多的担心。有比较才有鉴别,除了买保险之外,我们买别的投资产品,只能得到一句话“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其实,这都是推卸责任,人家对我们的结果概不负责,而只有保险,确保我们的利益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买了保险尽可以放心长期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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