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刘先生,沉迷于观看直播,并且在观看直播的过程中连续进行了高额打赏,妻子发现后勃然大怒。事后妻子认为丈夫这一支出使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主播的这一巨额花销未经过妻子本人的同意,故向主播要求返还这一高额打赏。那么如果配偶一方进行了高额的直播打赏,另一方有权利要求返还吗?
律师认为:首先,丈夫在观看直播的过程中进行打赏的这一行为是消费行为,而并非赠与行为。丈夫通过直播平台观看网络直播获得观看体验,主播则通过直播平台提供网络直播服务,从而获得报酬。丈夫、主播与平台间都存在着合同关系,丈夫的打赏是对直播服务提供的各方进行的,符合服务合同等价有偿的基本含义,也符合直播行业的商业模式,主播提供直播服务的行为也不符合赠与的特征。
其次,如果妻子因为丈夫肆意打赏的行为,财产权利受到侵害,又应当如何进行救济呢?
1、在双方尚未离婚时,妻子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夫妻一方有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分割共同财产。”直播打赏这一超出日常生活需求的消费,则很有可能符合“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要件,妻子在发现丈夫的挥霍行为时,及时要求分割财产,也是对自己权益的一种及时保护。
2、在离婚时可以主张多分财产或者要求损害赔偿。《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若妻子因为这一打赏行为,与丈夫走到了婚姻的尽头,那么也可以因此要求法院判决分割离婚财产时,丈夫少分甚至不分财产,以此保护财产权益。
3、向主播追回打赏。若打赏数额远超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所能使用的金钱,那么丈夫进行打赏的这一行为就属于无权处分,侵害了妻子的财产权益,主播因此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这一打赏。
综上所述,若是丈夫在直播中进行高额打赏,支配金额若超出日常消费额度,那么妻子可以以不当得利为依据要求主播返还,或者要求分割财产、离婚析产等,保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