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登记在出资人的子女名下如何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该款未明确是否包含部分出资。

        对此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1、该条款包括全部和部分出资两种情形,将出资与物权登记相勾连,认定不动产为登记一方的个人财产,部分出资的(以按揭购房为例)离婚时按婚前一方部分出资婚后共同还贷处理。

        2、该款仅针对全款出资,不包含部分出资。对于部分出资,按婚姻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最高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一书持第一种观点。我个人开始认为第一种观点更为合理,特别是一方父母出资占购房跨总额比例极大的情况下,按第一种观点,似乎更符合社会的一般认知。但仔细思考,如按第一种观点,在一方父母出资占购房款总额比例极小的情况下,如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那么对其配偶又不公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民事部分)》征求意见稿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问题部分第5条的规定,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且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不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也即采第二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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