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与工程困局:从开工到验收的波折1997年深秋,雷州半岛的海风带着咸湿的气息,58岁的陈元明与50岁的陈仁强站在雷州市北和镇的土地上,签下了一份改变他们后半生的《工程合同书》。根据这份与雷州市北和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协议,二人将以带资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建该镇计划生育综合大楼。合同约定,当工程完成第二层主体时,镇政府需支付30%款项,主体全部完工后再付10%,剩余款项从验收之日起一年内付清,月息按1.5%计算,超期则按月息2.5%计取。然而工程伊始便埋下隐患。1998年施工期间,因镇政府资金短缺,工程数次陷入停工状态。两原告不得不垫付资金维持进度,在钢筋水泥的重压与焦灼等待中,项目终于在1999年9月2日迎来竣工验收。经核算,工程总造价为577730.04元,而镇政府在施工过程中仅按进度预付了233000元(1998年付13万、1999年付10.3万)。2000年1月31日,双方结算确认:镇政府尚欠工程款344730.04元,这笔巨款如巨石般压在了两位建筑商的心头。二、司法拉锯:从法庭判决到执行僵局(一)诉讼维权的艰难起步进入21世纪的第一个十年,陈元明与陈仁强开始了漫长的追讨之路。镇政府在2000年至2008年间陆续支付了28万元(含5000元利息),但欠款仍像滚雪球般越积越多。2008年10月,二人带着一摞摞工程结算单与催款记录,走进雷州市人民法院。庭审中,原告方出示了《工程合同书》《补充协议》《工程结算单》等关键证据。补充协议明确约定:“未按期给付的工程款从竣工验收之日起按月利率1.5%计息,如到期未清偿本息,每超一天罚滞纳金1%。”而被告镇政府经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抗辩权利。(二)法院判决的法律定调2009年1月5日,雷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08)雷法民初字第1483号判决。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镇政府未按约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需清偿本金69730.04元、利息235384.48元(计算至2008年12月30日)及滞纳金190097.35元,后续利息与滞纳金以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至还清之日。案件受理费9300元由镇政府承担。
拿到判决书那天,我们以为看到了希望。”陈仁强回忆,然而现实却给了他们沉重一击。镇政府未主动履行判决,二人于2009年3月申请强制执行。雷州市人民法院随即作出(2009)雷法执字第85号之二裁定,查封了镇政府旧址院内的原计划生育办综合楼,但执行过程却陷入停滞。
三、信访之路:从和解协议到持续滞欠
和解协议的履行困境2013年12月16日,在多方协调下,双方签订和解协议书,约定镇政府分三年付清欠款本息495211.87元。这原本是矛盾化解的契机,却成了新的失望起点。据原告陈述,镇政府的还款毫无规律:“有时一年给一万,有时给五千,有的年份干脆分文未付。”截至2023年,累计还款仅约十万元,且按判决计算,这些款项甚至不足应付利息的零头。(二)信访答复中的矛盾表述2022年7月,年逾七旬的陈元明与陈仁强向国家信访局提交诉求,附件中工整地罗列着《工程合同书》《和解协议书》等证据。2023年3月,雷州市北和镇人民政府在信访答复中,一方面认可工程总造价、已付工程款及欠款事实,另一方面却对还款拖延作出模糊解释:“执行后估计有年头给一万元;有年头给5000元;有的年头不给。估计判决后约给了十万元,但是法院判决本金49万元,利息按1.5%计算还完款为止,他们给的十万元还未到利息款。”这番答复暴露出双方对债务履行的认知差异:原告认为镇政府长期拖欠构成违约,而镇政府虽承认欠款,却未能给出明确的还款计划。二十余年间,二人从壮年步入老年,账本上的数字从工程欠款演变为判决债权,再沉淀为信访材料里的诉求金额,不变的是尚未兑现的合法权益。
四、维权者说:个体在债务迷宫中的坚守“
1999年验收时,这栋楼是镇里的标志性建筑,现在我们却被欠到连医药费都要凑。”陈元明翻出泛黄的施工日志,上面记录着当年垫付材料款的细节:“为了买钢筋,我把家里的老房子都抵押了。”而陈仁强则指着法院查封的综合楼照片感慨:“这楼我们亲手盖起来,现在却成了执行难的象征。”截至发稿,陈元明与陈仁强仍在等待剩余欠款的清偿。他们的遭遇并非个案——在建筑行业,中小承包商被拖欠工程款的现象屡见不鲜,但政府作为债务人的长期拖欠,更凸显了维权路径的特殊性。从法庭到信访局,从判决书到执行裁定,二十余载的维权路,丈量的不仅是债权实现的距离,更是法治公信力与政府执行力的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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