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公众号 科林的税言碎语
CRS下的境外账户信息交换即将开启:
别忘了你享有这些知情权......
一. 信息披露+隐私保护
2018年9月,包括中国、香港和新加坡在内的全球第二批实施CRS的国家和地区将加入CRS下的全球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交换的大网络中,纳税人在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账户信息也将透明化。对于CRS的话题,国内的朋友大多都集中在研究中国的CRS法规,而对于很多在海外资产持有金融账户和资产的人来说,他们更应当关注的是相关资产所在国家的法律规定。
但是个人的账户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在一些个人数据保护法规严格的国家,金融机构不仅对国家负有CRS下的信息申报义务,同时还对账户持有人负有告知的义务,即账户持有人有权知晓其账户信息在CRS下进行了何种处理,哪些具体的信息被交换到了哪些国家,以及作为账户持有人所享有的权利等。
二. 金融机构的信息申报告知义务
CRS下各国政府之间的跨国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涉及到极为隐私的个人账户信息,因此从账户持有人的角度,他们理应有权利知道,管理其账户的金融机构如何处理了他们这些个人账户信息,尤其是涉及到将信息传递给第三方的时候。
经合组织《CRS文本释义》中,对金融机构的相关通知账户持有人之义务做了明确解释,即如果账户持有人持有的账户属于需申报账户,并且相关账户信息会被金融机构申报给本国政府机构而后交换给其他国家政府机构,那么金融机构应当对账户持有人尽到告知的义务,例如通过修改开户合同条款等。
此外,金融机构所在国的相关个人信息保密和披露法律也有可能就金融机构的告知义务进行规定,并且金融机构有义务通知账户持有人有关CRS的相关信息申报情况,例如应账户持有人请求,就金融机构在CRS下已经申报的信息副本提供给账户持有人,同时对于金融机构的告知义务规定了明确的履行时限甚至不履行告知义务可能面临的处罚措施。
三. 相关国家和主要离岸金融中心的规定
不同的国家由于其本国的个人信息保密和披露法律不同,在CRS下金融机构的信息申报告知义务也有不同。我在《认识FATCA和CRS——涉税信息交换与全球资产透明全指引》一书中对全球主要离岸金融中心和主要发达国家的规定进行了汇总和整理,但在此限于篇幅,仅以瑞士为例作一说明。
根据瑞士CRS法规("Bundesgesetz ueber den internationalen authomatischen Infomrationsaustausch in Steuersachen (AIAG)”) 第14条规定,瑞士金融机构应当在识别出需申报账户后次年的1月31日之前告知账户持有人和实际控制人以下信息:
管理该账户的金融机构在CRS下的金融机构身份;
信息申报适用的条约或者协定以及相关的内容;
·相关信息交换的目的国;
·相关被交换信息的用途;
·账户持有人在瑞士数据保护法和CRS法规下的相关权利。
实践中,瑞士金融机构按照瑞士联邦税务局发布的统一格式文件履行上述账户持有人告知义务。下面举个具体例子说明:
王女士是中国税务居民,2019年,王女士在瑞士某银行开立存款账户,该存款账户2019年年底的账户余额为120万美元。那么瑞士银行需要在2020年1月31日之前按照瑞士联邦税务局发布的统一格式文档,通知王女士,该银行作为CRS下的需申报存款机构,会依据有关CRS的法规将王女士的信息申报给瑞士税务局,相关信息随后被交换给中国税务机关,用作本地的税收征管,同时也会告知王女士其享受的相关权利。
四、科林提醒
CRS下的境:外账户信息交换即将在今年9月份开启,而全世界大多数国家金融机构的CRS信息申报都会集中在今年5月和6月完成。作为账户持有人,应当主动与境外的金融机构或者境外的律师或顾问等专业人士进行沟通,知晓资产所在国家对于信息保护的具体条款,维护自己的知情权以及其他相关权益。
还是那句话,不管你愿意还是不愿意,CRS都来了。别光想着买个护照来东躲西藏,也该充分了解自己的知情权,积极面对全球税收新秩序,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