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乘风律次方
影片为多年前的影片,同样,文章也是多年前的文章。但是影片的内容,文章的思想并不会因为时间的过逝而过时。
对于影片名字,我一直不知道该如何断句:“逃出/生天”、“逃/出生天”抑或“逃出/生/天”,虽然只有四个字:总感觉有些别扭。所以,当我以文字形式将影片名字展现在对此片一无所知的朋友面前,他们的直觉基本认同为“国外货”,跟我感觉一样。同样,从影片名字上可以一眼看出,该影片是以灾难为题材进行展开的,纵然不知道如何断句。且不说帅哥古天乐已经明显感觉老了、影帝刘青云演技超棒、几个女主角也很漂亮迷人(虽然叫不上号),单从影片编剧内容而言,谈谈一己之见。
一、大爱至上、真情无敌
跟几乎所有的其他电影一样,情溢其中,既有爱情,或浪漫、或平淡;也有亲情,或磨蹭挣扎终真挚无暇:情情扣心,印象深刻。在生命受到威胁的时候,他们都愿意舍己之命换对方新生之机,只是因为有爱同在,只是因为真情无敌。
1.关于爱情
影片中大概出现了三对(准)夫妻,对对恩爱。阿强(古天乐饰)与其未婚妻,公司开业之际的求婚之举不免浪漫;阿强的大哥大军(刘青云饰)与其妻子、金巧巧(饰)与其丈夫的生活经过岁月磨砺,比起阿强那对新人而言,要平淡得多。但是在火灾面前,他们都是先把逃生机会留给对方。值得一提的是金巧巧(饰)夫妻,其丈夫在大楼火灾导致化学物品爆破毒气蔓延的情况下,用自己的身体盖住了妻子,妻子得以逃脱了,但是自己却因此故去了。以命换命的这份勇气和果敢,只是因为他们是夫妻。
2.关于亲情
亲情的描写集中地体现在阿强和大军这对兄弟身上,因为之前一次消防救援,作为领导的大军没有徇私情,而同为消防队员的阿强不得不听从领导指挥救援,致使其父亲因得救不及时而死亡,阿强对大军一直耿耿于怀,乃至于亲兄弟之间多年不曾有过联络。甚至于,在本次大火中,面对同为极度受困的阿强,大军依然保持不徇私舞弊之精神,没有抢先救助,从阿强的眼神之中,足以看出其心中的怨怒。
当大军在指挥人员撤退的,在起吊机上遇到危险的时候,阿强依然拼命抢救甚至于差点搭上自己性命;同样的,在阿强无意间遇见同样被困的嫂子及那位妇产科医生时,在不得不向上翻一层以保全性命的情况下,阿强首先救的是他的嫂子,其次才是那位妇产科医生。虽然,不得不说应该提倡女士优先的绅士精神,但也不排除阿强在依次救助他们时候,因为这份亲情关系已然在自己内心做了救助序位,也丝毫不排除那位妇产科医生也想先于获救,只是无可奈何而已。面对死亡,每个人都是恐惧滴,都有求生的欲望和本能,无关乎男女老少。
二、义务冲突
义务冲突主要是就大军而言的,在大军身上表现得淋漓尽致。影片中有两次集中表现了这种义务冲突:一是之前身为消防员法定的职务性救助义务与身为儿子对年迈父亲的救助义务之间的冲突;二是身为消防员法定的职务性救助义务与作为丈夫对妻子的扶助义务之间的冲突。
之所以出现这种义务冲突的情况,是因为人的多重属性所导致的。面对这种义务冲突,又只能其中一种,虽然很难说出哪种选择是对是错,但是这种两难的选择,却无不是对人的最大考验。
第一次,大军选择了前者,履行了作为消防员的职务性义务;第二次,大军又依然决然滴选择了前者,重复着昨天的故事。且不说大军内心的挣扎和下决定时候的煎熬难耐,用他的话说,作为消防队员,所能做的是救人,而不能选择救谁。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阿强选择了转业。因为大小前提不变的情况下,结论永不可能改变,于是,阿强选择了改变小前提。
进一步说,如果大军选择的是后者,从法律角度来看,法律后果该如何呢?
就法理而言,义务冲突如果涉及刑事责任,当满足一定条件是可以免除刑事责任的;我国刑法并未对此作出规定。通说认为,在数个各不相容的法律义务中,如果该义务的履行并非行为人所引起的,但履行其中一个义务必然会导致怠于履行其他义务从而侵犯其他法益,那么行为人应该做一个衡量,履行较高的义务而放弃较低义务,倘若义务对等,择一行使即可。
所以,如果大军履行职务义务的行为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全更多数人的利益,他应该“舍小义而为大义”;如果不存在多数人利益关系,择前择后都一样。但是即便出于“私利”选择后者,也应该按照法理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因为,“法不强人所难”!
三、求生本能与可期待性理论
在灾难面前,每个人的生命都是渺小的,不值一提,而人们自我保全性命的能力是与生俱来的。在受到死亡威胁的时候,求生的意志会驱使人们放弃道德的标杆甚至于法律的尺度。在这个问题上,最为经典的案例即《洞穴奇案》。在此种情形下,即便行为人的行为为道德所不齿、为法律所制裁,依然不能就此而断然处以刑罚。求生的本能让人不能有所选择,法律不能也不应该去奢求那种绝望环境中,人们的道德水平和法律素养能高于他们对生的渴求。
在影片中有三次场景呈现:一是阿强的嫂子跟妇产科医生受困于墙角之时,见到一女孩求救,医生阻止了嫂子用唯一可以稍微缓解火灾的一次性武器去救助那个小女孩,因为他知道,一旦这样做,可能大家都会死。用医生的话说,他虽为医生,但只是妇产科医生;虽其职业天生为救人,但在火灾面前也是无能为力的;他首先是人,他也会害怕。二是,钻石店伙计A和B为了保命,不听指挥,强行冲上塔吊以求获救,因为当时情形下,那个塔吊是所有人唯一的生命通道,最后未果。三是,在逃到阿强公司又出现一次困境后,伙计A在阿强和大军奋力拉开一扇门后故伎重演,在没来得及思考那扇门后是什么的情况下欲强行冲去,被阿强拖住揪扯过程中失脚被坍塌的物体砸死。
不说那个小女孩最后获救了,也不说伙计A最后悲剧结尾事与愿违了,单从法律角度而言,此情此景,缺乏期待可能性,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四、价值序位:生命价值高于一切
火灾之始,伙计A欲混顺摸鱼,顺手牵羊摸走一些钻石,被钻石店老板发现了而相互撕扯,致使老板被砸死,命丧当场;无独有偶,金巧巧(饰)也对刚刚装修好的店铺被火灾而痛心疾首不忍离去死死纠缠,导致女儿走散、最终被困、老公亦亡。或许,在火灾蔓延之前,他们舍了小利保大利可能还能苟全性命。财产少了,就少赚点,顶多就是亏点,总有还原时;有了人,才有了一切,不得舍本逐末。
相比之下,在法律上,不论是民法还是刑法,都对紧急避险进行规定,对人们的价值观念进行引导,也即紧急关头,允许牺牲小的利益以换取或保全更大的利益,其中人的生命是无价的!
除了上述几个方面之外,该影片最给人警觉的还是安全隐患,防微杜渐。星星之火,不仅可以燎燃,更可以爆燃。安全生产,当要铭记于心,这也是最重要的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