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在处理一般民事纠纷(如交通事故、欠账等)的过程中双方因意见不合发生争执,于是打电话叫朋友来帮忙的情况不少。
今天我们就来说说,如果自己没动手,结果叫来的朋友把人打伤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后,伤者起诉要求自己和朋友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简单说就是赔钱),自己是否应当承担。为了表述更简洁我们且把打电话的人称作A,被叫来的朋友称作B。
首先,A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说明A没有共同伤害的故意,但是不承担刑事责任绝不等于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判断一个人是否承担刑事与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证据标准等都有着严格的区别,承担刑事责任不是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前提。笔者近期代理的一个案件,一审法院就武断地以A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决A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现在经过二审,已经成功改判。
其次,此类案件中分析A是否要承担民事责任主要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1)A的行为与伤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2)A是否存在过错;(3)A有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注意:因A打电话叫B的先行行为决定了其必须对B的行为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最后,希望朋友们都能够理性处理生活中遇到的麻烦,一时的冲动不仅解决不了问题,还可能带来更严重的后果,轻者损失钱财重者失去人身自由甚至生命。(如下图所示)
附: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的部分类似案例
【案号】
(2013)浙甬民一终字第680号
【案情简介】
2010年11月14日上午,胡小幼因交通事故与周明杨发生纠纷。后胡小幼电话联系蔡武骁,要求其前来。蔡武骁遂要求并会同王将进等人前往现场。在王将进与周明杨争吵过程中,王将进猛击周明杨头部一拳,致周明杨仰面倒地受伤。经奉化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周明杨的伤情构成重伤。周明杨伤后在奉化爱伊美医院治疗,住院479天,至今共支出医疗费283703.13元。
【裁判结果】
蔡武骁、胡小幼共同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裁判理由】
胡小幼因交通事故与周明杨发生纠纷后胡小幼电话要求蔡武骁前来的行为、蔡武骁接电话后要求并会同王将进等人前往现场的行为,与王将进致伤周明杨的行为,有因果联系。同时,结合蔡武骁、胡小幼等人的笔录来看,胡小幼电话联系要求蔡武骁前来时其与周明杨正因交通事故而争吵,理应预见到蔡武骁的到来可能会激化矛盾乃至发生相打;蔡武骁接胡小幼电话称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要求其前往,其要求并会同王将进等人一同前往,理应预见到可能会激化胡小幼与他人的矛盾乃至发生相打;王将进到达事故现场后即与周明杨争吵并在争吵中致周明杨受伤,故蔡武骁、胡小幼对王将进的侵权行为有过错,应共同对周明杨的全部合理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蔡武骁、胡小幼关于与周明杨无权利义务关系的答辩,原审法院不予采纳。
【案号】 (2017)皖16民终1696号
【案情简介】
2013年10月12日8时许,何XX和杨X因空调滴水引发纠纷,遂告知金X说杨X骂了她。当日10时许,金X和牛X、马X芳便赶到万象城。牛X得知后,打电话叫罗X赶到万象城。金X、何XX等人到达万象城C1号楼杨X门口叫杨X出来,杨X及葛X一出来后,金X、何XX、何X伟、马X芳、牛X1、牛X2对杨X、葛X一夫妻实施殴打(公安机关已另行处罚)。此时,罗X在纠纷现场围观。葛X明到达现场后,见其儿子、儿媳被打,前去劝阻,冲到罗X跟前,进行推搡,罗X挥拳将葛X明打伤。后经安徽皖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葛X明额部触地形成的挫裂伤属轻伤;葛X明因损伤致四肢肌力减退属轻伤一级。
【裁判结果】
对葛X明遭受的损失由罗X与牛X予以分担,分别承担50%即532492元。
【裁判理由】 牛X电话约请罗X,客观的造成了罗X殴打致伤葛X明之危险发生的条件,电话约请与殴打行为相结合,发生了葛X明受伤的损害后果,因此应当认定牛X电话约请罗X与罗X殴打葛X明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案号】
(2016)云01民终2064号
【案情简介】 2015年5月31日中午,魏正良的车行至金所寻甸亚龙铝业工贸有限公司时,因车坏,在此就地修理。此间魏正良与从旁边拉材料付某发生纠纷并发生肢体接触。杨柳青当时正在屋顶电焊作业,见状,随即到场劝架。魏正良通知的其他人也赶到现场,并致伤了杨柳青。
【裁判结果】
魏正良应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理由】 魏正良与付某发生纠纷后,魏正良打电话邀约他人到场帮忙。而被邀约人员到现场致使劝架的杨柳青受伤。本案中虽魏正良未与杨柳青发生肢体接触,但杨柳青伤情系其邀约的人员造成,魏正良应与对杨柳青进行殴打的具体侵权人对杨柳青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