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性和特殊性是唯物辩证法中关于矛盾问题的一对基本范畴,二者是共性与个性、绝对性与相对性的关系,是理解事物矛盾的精髓。** 普遍性(共性)** 指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即 “事事有矛盾,时时有矛盾”,是事物共通的、绝对的属性。** 特殊性(个性)** 指具体事物的矛盾及矛盾各方面在不同发展阶段各有特点,表现为:不同事物矛盾特点不同(如北方种小麦、南方种水稻);同一事物不同发展阶段矛盾特点不同;同一事物中不同矛盾及矛盾不同方面地位、性质、作用不同。二者关系:普遍性寓于特殊性之中,通过特殊性表现,无特殊性则无普遍性;特殊性包含普遍性,任何具体事物都具同类事物共性;一定条件下可相互转化(如 “水果” 对苹果是普遍性,对 “食物” 则是特殊性)。教条主义和经验主义就是割裂二者的关系,教条主义者错误地将普遍性原则抽象化,脱离了具体的实际情况。真正的普遍性不是抽象的,而是能够深入到具体事物中,与特殊性相结合的。真正的普遍性是动态的,能够适应不同的情境和变化。这种错误的理解导致教条主义者在实践中遭遇失败,因为他们无法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理论。经验主义正好相反,经验主义者重视从众多特殊经验中抽象出普遍概念,但因经验的特殊性和局限性,其对普遍性的追求可能受限制。如 “天鹅都是白的” 被黑天鹅发现打破,说明经验归纳的普遍性可能不全面。夸大个别特殊经验,否认一般普遍规律,这种把局部经验当成普遍真理,用过去的经验套实践,不能从发展的角度看问题就是经验主义。而教条主义则是把书本上的东西教条化,搞本本主义,只承认普遍性,忽视特殊性,把理论当作万古不变的公式生搬硬套。所以说,二者对待普遍性与特殊性的方式均是错误的,只有正确理解了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辩证关系,才能避免犯经验主义和教条主义的错误。
普遍性与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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