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2017年5月,翁某向魏某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并出具借条。后魏某因病去世,他的妻子及儿子作为纷承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翁某归还1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庭审过程中,翁某表示自己在魏某在世时已归还全部借款,但均为现金归还。为证明还款事实,翁某向法院提交了书面证言一份。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针对已还款的事实仅提交了相关证人的书面证言,证人并未出庭接受质证,且缺乏其他旁证印证,难以证明其已还款的待证事实,故判决翁某归还魏某妻儿借款1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以案说法:债权属于财产权利的一种,可以由继承人继承,继承人在继承后可以持借条等凭证向借款人追讨欠款。然而在此类诉讼案件中,借款人往往面临着以下两方面的法律困境:
l、信息不对称。原本处于原告主体地位的出借人过世,现由其继承人作为原告进行诉讼,而继承人可能对借款事实完全不清楚,极有可能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明。
2、举证困难。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大多无第三人的参与尤其是金额不大的借款,当事人之间经常以现金往来为主,且极少留下书面收据。因出借人过世,原本可以直接确认的事实,则需要借款人自行提供证据证明,这些都为还款举证增加了难度。即使借款人有证人作证,但由于无法形成证据链,证明力大打折扣从而导致败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