雁塔区交通事故律师谈保险公司要不要承担停运损失的赔偿问题
停运损失是指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损失,发生停运损失,当事人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那么保险公司赔不赔?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对该免赔条款上诉人在投保人投保时已向投保人进行了充分告知,投保人也已签章确认,相关免责条款已经生效,并对双方产生约束力,民事活动应遵循当事人约定优先原则,保险公司不应该承担责任,而是应该由直接侵权人承担。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案件中,肇事车辆系运营车辆,事故发生后导致其运营受到影响,客观上产生了相应的损失,应予赔偿。关于保险公司主张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其不应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一节。经审查,保险公司所据以免责的保险合同约定客观上属于减轻或者免除保险人赔付责任的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明确规定,免责条款需以保险人在投保时对其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为生效条件,但保险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就该免责事项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因此该部分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责任不能免除。
也就是说,如果保险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其已经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那么法院会判决保险公司的赔偿义务不能免除。
以上仅供参考,个案有别,请积极谨慎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