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笔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政府信息不存在、依法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者依法不属于被告公开的,被告已经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是政府信息可以公开的前提。行政机关只提供已经存在的信息,对于不属于政府信息或者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行政机关并无为其制作信息进行答复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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