狐狸归谁?

有一个案例,就是1805年的狐狸案(皮尔逊诉波斯特案Pierson v. Post)。

一个人在野地里发现一只狐狸,就带着猎狗开始追,追了很久终于把狐狸追到筋疲力尽。但是就在狐狸快要被抓住的时候,突然杀出另外一个人,直接拿枪把狐狸打死了,然后拿着狐狸扬长而去。这时候,一直追狐狸的人就很不忿,老子追了半天,就快到手了,却被你摘了桃子,于是他就到法院讨个说法。

法院是怎么判的?

可能很多人和我的第一反应一样,判追狐狸的人赢,毕竟是人家先发现的狐狸,而且付出了劳动,都快抓到了。如果判给那个开枪打死狐狸的人,就太不公平了。

但法院的判决恰恰相反,所有权属于开枪打死狐狸的人。

因为法院说,判断所有权归属于谁,不能按照追逐原则,应该根据捕获原则。简单来说,就是谁在追不重要,谁拿到手才重要。

这个判决乍一看确实很不公平,但是法院有个更长远的理由。如果狐狸的所有权归了追狐狸的人,那么,要是有多个人同时追逐一个猎物,那应该归谁呢?如果把追逐作为确定产权的原则,那么一个东西的产权就是不确定的,就会引发更多争议,法律就失去了定分止争的作用。

中国古代法家,其实也有类似的思想,你还记得我在前面的课程里讲过,商鞅曾经说“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由名之未定也”。意思是,野地里的兔子,哪怕是道德高尚的圣人都会去抢,因为它没有划定所有权。今天判了是追狐狸的人赢,就意味着,明天、后天会有海量的官司闹到法院里来。

——摘自罗胖精选为什么要重视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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