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27
如果有人问我,辩论最大的特点是什么?我会回答,矛盾。是的,辩论是一个矛盾体,辩论是一门处理矛盾的手艺。这不仅体现在能够使得辩论得以产生的议题本身便是由一对或者若干对矛盾组成的,更体现在这项活动所要求的一些特质上:投身辩论这项活动,当然是因为表达的需求,然而任何一项辩论,如欲真实、有效和有意义,却必须以倾听和理解为基本的前提;在辩论活动的行进过程中,充满了批判和质疑的攻击,然而驳倒对方却不是辩论的最终目的,辩论的本质恰恰是在存异的基础上尽可能求同的一项努力;辩论本身得以展开的基础当然是理性的分析,然而它却比其他任何活动都更要求感性的投入,辩论者从事的虽然是一项理性分析的活动,却往往是最为感性的一群人。——因为如你所知地,在这个世界上,如果问题与你无关,你可以选择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如果问题与你有关,你可以选择用金钱、暴力、权力等更加直接有效更加简单强力的方法予以解决;所以,即便你有足够充分的智识,如果没有足够充沛的情感,对这项活动的投入实在是显得太不划算了。
作为一个辩手,当我们谈及“辩论”这个词的时候,往往指的是“辩论赛”这项活动,但我们首先必须明白,“辩论”和“辩论赛”是内涵和外延虽有交叠但终究不同的两个范畴,对两者的区分是我们展开后续讨论的基础。所以,在这里必须首先提请注意的是,要把握精神,不要僵化地理解辩论,尤其不要将辩论的实质与形式混淆,这样的张冠李戴是造成对辩论的诸多误解的根源所在。
从发生学上看,可以认为,自人类有语言这一基本的交流载体产生之日始,辩论这一行为便必然地随之出现了。辩论是什么?对这个问题的解读其实便是对辩论的本体认知。所谓本体,讨论的是“是(onta)”的问题;我们对各种“所是”的认知,往往取决于我们对“是”的认知。我们用什么样的眼光来看辩论,往往决定了辩论之于我们会呈现出什么样的样态。
第一个层面,我们可以把辩论理解为一种活动和行为。作为行为的辩论,简单地说,是意见分歧的理性处理方式。这就意味着,辩论活动产生的基点,是意见分歧。这里必须提请注意的是,我们有很多深层次的意见分歧往往是平日不易察觉的,因为最根本的那些,往往是潜在的意见分歧和潜在的争议点;潜在争议点,这个词我们在后面还会提到很多次,因为辩手之于辩论活动的专业性,在很大程度上便取决于其在潜在争议点的发掘能力和处理手法上。
当我们出现意见分歧时——无论何时何地何种境况,这总是难以避免并经常发生并将一直持续下去的——尤其是在需要在诸多的意见分歧中予以抉择时,我们应该怎么办呢?办法有很多。我们可以诉诸信仰:《圣经》中说不可有别的神,那就不能有啊;我们也可以诉诸权威:毛主席是这么说的,因此咱就“两个凡是”好了;我们还可以诉诸偶然(或者运气):选A还是选B做女朋友呢?干脆抛硬币决定好了;诸如此类,不一而足。但是,以上诸如此类的处置方式,或者是独断,或者是赌博,总之一句话,都不是理性的处理方式。对待意见分歧,理性的处理方式只有一种,那就是:辩论。不管是审议型对话、说服型对话、论证型对话,还是别的什么辩论,它们统统都是意见分歧的理性处理方式而已。
如果我们把握住了“意见分歧的理性解决方式”这一实质,而不是流于那些类似于口舌之争等肤浅的表象,就会发现,我们身边有很多形式多样的辩论:比如法庭辩论,比如议会辩论,比如学术辩论,比如生活中的准辩论——这里也许需要解释一下:为什么电影戏剧里面主角在独白的时候往往会设置一个假想的对手呢,为什么唱情歌的时候要说“我很丑可是我很温柔”呢,没错,他们都是在进行辩论,和另一种观念在进行辩论;当然,有的时候是在和自己进行辩论,因为事实上,自己和自己是最容易出现意见分歧的,两个小人的斗争,你懂的。
所以,基于这样的本体认知,我们可以看到,辩论活动的基本任务是什么呢?第一步,是寻找争议点;第二步,是解决争议点;第三步,是加深理解、达成共识、形成决策。正是在这三个步骤之中,体现着辩论者的功力;而这其中所需要的种种技艺,也正是本文所要探讨的主要内容。
第二个层面,我们可以把辩论理解为一种认知方式。作为认知的辩论,其根基在于理性有限。所有人都站在一边并不一定是件好事,比如站在船的同一边。基于个体理性的有限性,我们需要了解和尊重其他的个体意见;基于群体理性的有限性,我们需要用民主的沟通和交流方式来做出决策。所以,辩论不仅是自己与自己的、个体与个体的,更是群体与群体的、观念与观念的。而辩论的目的和效应,也正在于尽可能地消除由于个体理性和群体理性的有限性所带来的不可避免的偏狭和经常出现的独断论,从而尽可能地保证认知和决策的合理性。
第三个层面,我们可以把辩论理解为一种社会建制。作为社会建制的辩论,其重点在于制度性的正当化过程。通过强调沟通理性的交互行为和构建行为,基于主体性的言语交际和商谈过程所形成的共识性真理,把辩论作为一个具有主体间性和语境互动性的非个人化的程序性过程。而这种程序性过程作为一种社会性的建构行为,正是公民社会得以形成的关键意旨。所以说,辩论实乃公民精神之培育和公民社会之构建所必不可少的基本素养。
说到建构,我们还可以从这个角度来看待和切分“辩论”和“辩论赛”的区别:如果辩论赛是对辩论这一先在性活动的现存形式所作出的规范,那么辩论赛便是塞尔所说的规定性规则;但是很显然,辩论赛只是塞尔所说的建构性规则而已,因为事实上,正是辩论赛的赛事规则构造和定义了辩论赛这种活动,而辩论赛的存在也在逻辑上依赖于这些赛事规则。那么,这样一种由建构性规则所人为构造出来的活动意义何在呢,这会在下文《辩论赛的意义认知》一节中予以解析。
其实,对于任何一个开放体,下封闭的定义都是一件危险的事情。或许,我只能说,辩论,于我而言,不仅是有力的工具,更是超越的智慧;不是现成的结果,而是开放的过程;不是既定的接受,而是自由的追求;不是面向“有限之有”,而是面向“无限之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