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股,怎能不看摩尔
分享一句千古名言:《易经》云: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
又到周末,聊几个大家在留言区问的比较多的问题,谈点浅见。
有人问,凭什么只让进来,不让退市?那么多企业每年靠救济粮活着,或者数年来每股收益只有几分钱的僵尸公司。大家想一个问题,任何上市公司,实际都是时代的产物,那么这些企业上市,肯定也满足过时代的需要。但因为种种原因被淘汰了,请问:
1、 一个上市企业其实是地方治理的政绩。他退市了,政绩怎么办?
2、这些投资的股民怎么办?
3、这些企业都是欠了银行的钱,退市后再想还上,估计困难了。银行怎么办?
4丶企业上市一通玩,哪家也是成千的员工,这此员工如何安置?
所以中国未来的企业退市还不会很多,稳定压倒一切,不过肯定会有很多几毛钱的股票。你们看现在就有一元多的股票了,除非特别恶劣,不然的话,还会有多层保护。这就是中国国情,大了不能倒,因为牵涉面太广,这是政治考虑,但同时中国市场会变成世界上最大的垃圾股聚集地。
哪国市场都有这个问题,这里谈两个国家,一个是美国,一个是日本。老美比较狠,金融危机后,该破就得破,绝不留情,不过其国家的保障体系比较完善,失业金等可以领到不少,保持生活没问题。美国一直绝情的维持市场,所以他走出世界上最大的牛市。再看日本上世界90年代,广场协议后,日元升值,最后泡沫破掉从1989年12月29日38957点,跌到2008年10月28日6994点。20年的大衰退,为什么会有这个?日本对他的企业采取的是破产保护,跟中国一样的情况,留下了一堆阿斗,银行越补洞越大,最终导致日本首相像换马灯一样,
经济完全扶不起来。2016年好像还是零破产,为什么?政府保护而已。
我们看一下A股,至少有1/10的上市公司已经是扶不起来了,关门不赚钱,开门就亏损,怎么办,能退吗?显然没那么容易,不过中国智囊很聪明,对于国企想出了混改一招,让民间去弄,总比砸在手里强。那么民间企业出问题怎么办?那就重组与兼并,让市场的自然产生大鱼吃小鱼的生态链条。记住一点,朋友们不要炒作借壳了,因为壳不值钱了。
所以,我们生存的A股是一个未来五年不断混改与重组兼并的市场。这一关过得了,我们会成为全球第一强,过不了,则可能走日本长期衰退的老路。今年上证50指数为什么涨?因为他们是时代的要求,混改的终极目标,让这些老掉牙的企业起死回生,这是中国目前为止最大的内在动力。内有混改+雄安,外有一带一路,多么伟大的设想。聊一下今天市场,今天一场急杀,都傻眼了,职业机构的兄弟们,也都坐不住了。对这个地方的杀跌,我们倒觉得没那么可怕,为什么呢?MSCI资金还没的进来,这里倒是可以先让股市涨到4000点,然后MSCI纳入后流入1万亿,再杀到2000点,闷死Y的,哈哈,当然这是个笑谈。这个地方启动50指数,又找到不要脸理由了,几乎让50指数上涨已经成为爱国主义的表现了。你批评他们拉指数,他会正义凛然的告诉你,你想让老外抄底吗?多么巧妙,护盘护的你的无话可说。
昨天还有一个朋友问美的,我们的回答是选择超级品牌,去看茅台的走势就行了。哪一代人不用云南白药,哪一代人不吃阿胶,哪一代人不喜欢五粮液?这都是历史的沉淀。想在资本市场中谋求保值的,就寻找这一类的企业或许后面会出来的超级品牌ETF,这样就更简单了,拿着不动就行了,收益不高但长期看,至少会跟上货币贬值。
另一个颠覆性的行业就是特斯拉。他的创始人,真是奇材,可以私人发射火箭,还可以回收,网络支付他也是第一人,绝对千年绝品,人中龙凤,这款车的出现,改变人类汽车史。通用汽车市值516亿美元,福特汽车市值443亿美元,特斯拉一分钱不挣亏的死,市值竟然628亿美元,还才是预期。他来到中国,将改写中国汽车制造业历史,改变中国汽车产业链,那是多大的想象不知道了,持续关注这个消息。这将是全世界最热的话题,堪比苹果、锂电池等。
一、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及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
1、纽约证券交易所的退市标准
《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在第八章“暂停上市及终止上市”中规定了上市公司“持续上市标准”,具体如下:
(1)资本或普通股的分布标准(802.01A)。包括:①股东人数少于400个;②股东人数少于 1200个并且在最近12个月里月平均交易量低于10万股;③社会公众持有股票少于60万股。
(2)资本或普通股的数量标准(802.01B)。上市公司需要满足《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102.01C和103.01B条所规定的财务测试 。
(3)价格标准(802.01C)。若上市公司的股票连续30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低于1美元,将被视为低于标准。在收到通知后,公司必须在6个月内将股价和平均每股价格恢复到高于1美元的水平。
(4)其他标准(802.01D)。出现下列情况的,交易所可以根据802.02和 803.03规定的程序自主做出决定让公司摘牌:①经营资产或经营范围减少:经营资产由于被出售、租赁、没收、充公等原因而大幅度减少,或公司停止经营,或由于各种原因终止了其主要经营活动;②破产或清算:如果公司依据《破产法》提出破产申请或公司已开始清算,或者公司依据《破产法》申请重组,交易所会自行决定公司股票是否继续上市交易;③经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权威意见认定证券失去投资价值;④证券注册不再生效,即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注册或豁免注册不再有效;⑤违反协议:公司违反与交易所签订的上市协议的;⑥因为回赎、支付或整体替换;⑦操作违反公共利益的;⑧其他可能导致摘牌的因素,包括:公司没有及时、准确、充分地向股东和公众披露信息;财务报告有虚假;没有依据公共政策行为;经营或财务状况不能令人满意;无条件地使用公司基金购买公司股票等。
2、纽约证券交易所的退市流程
交易所决定让某只股票退市时,会书面通知上市公司,解释做此决定的依据和采取行动的政策及其依据,交易所会同时做两件事情,第一,公开披露公司的状况,和交易所作退市决定的依据;第二,开始每日发布股票信息和信息通知确认股票的状况,包括交易所网站的相似信息。
如果上市公司不要求在特定期内复核,交易所将停止交易该股票,如果被申请复核,复核程序将在申请被交易所秘书处建档后的至少25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双方都要提交摘要和相关材料给对方和交易所总委员会办公室。如果委员会决定证券发行者应该退市,一旦实施,交易所将立即停止交易,同时,交易所会将股票退市最后决定的信息在报纸上刊登,并同时在网站上挂出帖子告知公众,这样的公告在决议实际生效之前会一直挂在交易所网站上。如果交易所认为股票不应该退市的话,发行者会受到该决议的通知。
3、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的退市标准
纳斯达克交易所分为三个市场,以纳斯达克全球市场为例,《纳斯达克交易所上市规则》第5450条规定了纳斯达克全球市场的上市除了满足“持续上市”的最基本要求,即股价不得低于1美元,且至少需要有400位股东,还需满足下列三项维持标准中的至少一项:
(1)股东权益不得低于1000万美元,且至少75万份公众流通股,且公众流通股的市值不得低于500万美元,且拥有至少两位注册、活跃的做市商;
(2)上市股票的总市值不得低于5000万美元,且至少110万份公众流通股,且公众流通股的市值不得低于1500万美元,且拥有至少四位注册、活跃的做市商;
(3)在最近一个财政年度,或在最近三个财政年度的两年中,总资产和总收入不得低于5000万美元,且至少110万份公众流通股,且公众流通股的市值不得低于1500万美元,且拥有至少四位注册、活跃的做市商;
4、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的退市流程
纳斯达克证券交易的退市程序采用聆讯制,上市公司在接到退市通知后45天内,如有异议,有权逐级提出上诉。先是纳斯达克交易所上市资格审查部门,接着是交易所的聆讯小组,然后是纳斯达克上市与听证审查委员会,继而是纳斯达克董事会,最后美国证监会将进行最终裁决。
二、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
1、东京证券交易所的退市标准
东京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第601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就将被除牌:
(1)股东数目:股东数目小于400人(1年宽限期);
(2)可交易证券:可交易证券数目小于2000个单位,或可交易证券市值小于5亿日元,或可交易证券占总股本的比重小于5%(1年宽限期);
(3)交易量:过去一年平均月交易量小于10个单位,或3个月没有交易;
(4)市值:当证券市值小于10亿日元,且在未来的9个月内没有改善,或市值小于总发行股本数的2倍,且3个月内没有改善;
(5)资不抵债:当上市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状况,且在一年内没有改善;
(6)⑾虚假陈述或否定意见:上市公司在年报或半年报中进行了“错误陈述”,且造成了重大影响,或上市公司的审计报告中申明“否定意见”或“放弃表达意见”,且造成了重大影响;
(7)其他相关重大事项:违反上市协议,延迟提交证券报告及季度报告等;
三、我国香港地区:香港联合交易所
1、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的退市标准
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规则》第6.01条规定:交易所在批准发行人上市时必附带如下条件:如交易所认为有必要保障投资者或维护一个有秩序的市场,则无论是否应发行人的要求,本交易所均可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及条件下,随时暂停任何证券的买卖或将任何证券除牌。在下列情况下,交易所亦可采取上述行动:
(1)发行人未能遵守交易所的上市规则,而交易所认为情况严重者;
(2)交易所认为公众人士所持有的证券数量不足(《主板上市规则》第8.08⑴条规定:无论何时,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必须至少有25%由公众人士持有);
(3)交易所认为发行人没有足够的业务运作或相当价值的资产,以保证其证券可继续上市(参照《主板上市规则》第13.24条);
(4)交易所认为发行人或其业务不再适合上市。
《主板上市规则》第6.10条规定:如交易所认为一名发行人或其业务不再适合上市,本交易所将刊登公告,载明该发行人的名称,并列明限期,以便该发行人在限期内对导致其不适合上市的事项做出补救。交易所如认为适当,将暂停发行人证券的买卖。如发行人未能于公告所载的限期内对该等事项做出补救,本交易所可将其除牌。
2、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的退市程序
根据证券上市规则《第17项应用指引》,有关除牌程序会按下列四个阶段进行
(1)在停牌后首6个月的初段时间,交易所会检查有关情况的发展。在这段时间,发行人须按第13.09条的规定,定期就有关发展发出公告,向股东交待进展情况。在这6个月期限结束时,交易所会决定有关个案是否适当进入程序的第二阶段。
(2)在第二阶段,交易所将会致函发行人,使其注意它持续未能符合第13.24条的规定,并忠告发行人须于气候的6个月内呈交复牌建议。这段期间内,交易所会继续检查发行人方面的进展,并要求发行人的董事按月呈交进度报告。在6个月限期结束时,交易所会决定有关个案是否适当进入程序的第三阶段。在作此决定过程中,交易所会考虑发行人或其他代表提交的任何建议。
(3)如决定有关个案须进入第三阶段,交易所会刊登通告,载列该名发行人的名称及指出其资产或业务运作不足以维持其上市地位,并订出发行人可呈交复牌建议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发行人在此第三阶段中亦须按月向交易所呈交进度报告。
(4)在第三阶段结束时,如尚未接获任何复牌建议,发行人的上市地位将予取消。届时,交易所及有关发行人均会就此发出公告。
3、创业板的退市标准和程序
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9.04条,无论是否应发行人的要求,交易所在任何情况下均可暂停发行人的证券的买卖,包括:
(1)发行人被接管或清盘;
(2)交易所认为发行人社会公众所持有的股票数量不足(参考《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1.23条);
(3)交易所认为发行人进行的业务活动不足保证其证券可继续上市;
(4)交易所认为发行人或其业务不再适合上市;
(5)出现违反《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情况,而交易所认为其严重程度足以导致停牌;
(6)市场的完整性及声誉已经或可能会因买卖发行人的证券而受损;
(7)发行人的上市证券的价格和成交量出现未有解释的不寻常变动,同时未能及时联络发行人的授权代表,以确定发行人并不知悉任何有关或可能有关该证券不寻常价格或成交量变动的事情或事态发展,又或当发行人延迟发出《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11条所规定形式的公告;⑻市场上就有关股价敏感资料出现不公平的发布或泄露,使得发行人的上市证券的价格或成交量出现不寻常的变动。
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9.14条与9.15条,交易所可在任何情况下及于发行人的证券已持续停牌一段长的时间而发行人并无采取足够的措施令证券复牌的情况下,取消发行人的上市地位。倘交易所打算行使其除牌权利,则交易所通常会给与发行人通知,表示本交易所要求发行人于某段时间(一般为六个月)内不就该等引致交易所打算行使其除牌权利的事情(或向本交易所提交补救有关情况的建议)。
(内容摘自摩尔撰稿人“风雷打板”,点击原文链接 查看更多)
- END -
免责声明:文中的观点、结论和建议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