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多处取得工资被税务稽查了!难道个人不能从多处同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一个人从一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另外一处就必须是劳务报酬?那临时工的工资到底该如何申报呢?
赶紧跟着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多处取得工资被税务稽查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税二稽罚告〔2023〕***号
毛某(纳税人识别号:320602********3014):
对你(地址:***室)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3年12月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20*0年供职于我局辖区企业:***市***置业有限公司、***市***置业有限公司、***市***置业有限公司、***市***置业有限公司、***市***置业有限公司、***市***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及非我局辖区企业***置业有限公司,共计取得上述7家公司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422997.43元,并已通过上述7家公司预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33075.63元;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72210元,并已按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预扣缴个人所得税7790元。经计算,你2020年取得多家任职公司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未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经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市***区税务局通过短信、电话、彩信、上门沟通联系,你均不予配合或拒绝配合进行汇算清缴,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21497.64元。
综上所述,你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偷税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毛某身份证复印件(由***市***置业有限公司提供);
2. ***市***区税务局移送材料;
3. 个人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工商银行尾号7369、农业银行尾号5677);
4. 供职公司提供情况说明、***市***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工资表及记账凭证复印件;
5. 医保、社保、住房公积金等相关信息及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结合《***税务局关于发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税务局公告***年第***号)附件16.偷税之裁量基准,拟对你偷税的行为处以少缴的个人所得税21497.64元1倍的罚款,计21497.64元。
二、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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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与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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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案例,我们可以明显感觉到目前税务机关对自然人的征管力度加强了,针对虚假填报年度所得、未进行年度汇算、虚假填报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等行为,税务机关已经开始进行稽查,并公布了一批案例。
很多自然人都被立案稽查,这些行为被定性为偷税,不仅需要追缴税款,还会产生滞纳金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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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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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取得多处工资,拒不汇算是违法行为,会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因此,我们应该遵守税收法规,及时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避免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受到不必要的处罚。那个人从多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违法吗?如何申报个税呢?跟着一起往下看!
个人能否从多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我们先看看相关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税法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总结,从上面的法律条文可以看出,员工同时与两个单位分别签订劳动合同不是法定的禁止事项,一个人能否同时与两个公司同时签订劳动合同的的决定权在于用工单位。如果用工单位均知情并同意,一个人是可以同时签订两个劳动合同的。
税务法规里明确提到了存在纳税人同时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的情况,所以说一个人同时取得多处任职单位的工资薪金收入也是没有问题的,但需要注意的是要在第二年汇算时选择任一单位做汇算清缴。
提醒,在实操中常常遇到以下相关问题:
01
在两个公司同时领取工资,平时预扣个税的时候是否允许两个公司都扣除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缴纳的社保两处都可以扣除吗?
是允许的,若是每个单位都按月扣除了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符合汇算清缴条件的,年终通过汇算清缴来多退少补。对于缴纳的社保,是哪个公司缴纳就那个公司申报扣除。
也可以选择在一个单位享受5000元的扣除,并告知其他单位不再扣除,扣缴义务人在为其申报个税时,可以从员工“任职受雇从业信息”中“是否扣除减除费用”栏次选择“否”。
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别重复扣除了。
02
我在两个公司同时领取工资,平时各自预扣了个税,请问次年个税汇缴的时候对于有两处以上工资的是不是一定要办理个税汇算?
不一定。
纳税人在2023年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汇算:
(一)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二)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已预缴税额与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
(四)符合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个人从一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另一处只能按劳务报酬申报个税吗?
一处取得工资薪金,另外一处必须按照劳务报酬计税!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
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工资、薪金所得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劳务报酬所得则不存在这种关系。(政策依据:(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
简单来讲:前者是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雇佣关系。劳动者的出勤时间、岗位职责受用人单位约束。时间上通常也是"长期”为主,例如,半年或一年以上。
后者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以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达成协议。例如,一场演讲、翻译一篇稿件。
所以,两处及以上取得收入是以哪个项目申报个人所得税,可以依据以上表述来判断。
居民个人纳税人两处取得工资薪金综合所得的个税处理
1、个税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基于此规定,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两处取得工资薪金综合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是支付工资薪金综合所得的单位。
2、个税申报方法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两处支付单位各自实施累计预扣法,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不需要考虑其他任职单位,其中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税额时都可以减除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详见如下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附件)
(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级数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预扣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6000元
3
0
2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10
2520
3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16920
4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25
31920
5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30
52920
6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35
85920
7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45
181920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3、个税自行合并纳税申报
两处以上取的工资收入,不可以由一方单位代理合并申报纳税,必须由个人自行合并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一条规定,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4、居民纳税人两处取得工资薪金综合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条件、时间、地点和提交资料要求
第一,两处取得工资薪金综合所得必须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两个必备条件
一是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综合所得;
二是两处取得工资薪金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注意:专项扣除是指居民个人承担的“三险一金”)的余额超过6万元。
第二,两处取得工资薪金综合所得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间
居民纳税人两处取得工资薪金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三,两处取得工资薪金综合所得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地点
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个人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第四,两处取得工资薪金综合所得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提交的纳税资料。
一是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二是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当准备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5、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和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的扣除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二十八条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
第一,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
1)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
2)不同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可以选择在不同单位扣除。
第二,基于此规定,居民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综合所得时,在按月预扣缴个人所得税时,对于7项专项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不是说所有的7项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只能在一处扣,只是说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不能同时在两处扣。
例如:某居民纳税人在甲和乙单位同时取得工资薪金综合所得,该居民纳税人符合税法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为:一个子女的子女教育、赡养老人、首套贷款利息、继续学历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则:可以选择以下扣除方法:
选择一:一个子女的子女教育、赡养老人、首套贷款利息、继续学历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项目都在甲单位或乙单位扣除;
选择二:一个子女的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在甲单位扣, 首套贷款利息、继续学历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在乙单位扣;
选择三:一个子女的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在乙单位扣, 首套贷款利息、继续学历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在甲单位扣。
温馨提示:
01
一个子女的子女教育、赡养老人、首套贷款利息、继续学历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绝不能选择既在甲单位也在乙单位扣除;
02
单位员工自己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网页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每项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申报方式是:选定“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栏,在其中填写每一项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扣除的单位。
03
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在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两处单位都可以减除,但是在合并自行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只能减除一次6万元。
临时工到底按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申报?
什么是临时工?
大家普遍认为,临时工指在企业或者公司做上一段时间就会离开,不属于正式员工的这类用工模式,你要是问“一段时间”是多久?5天?10天,还是30天?3个月?这个没人能说的准确。
其实对于临时工,是按工资还是劳务报酬扣缴个税,国家税务总局有明确的答复。如下:
税局回复: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习、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若临时工与单位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若临时工与单位不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申报纳税。
综上,判断标准:支付单位与取得报酬的个人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
1、若临时工与单位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税。
在签订劳动合同形成雇佣关系中,还有一个叫“非全日制用工”,此种用工形式下,可以完美解决一个问题:用工时间短,员工不稳定,但是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又不想缴纳社保及开具发票的情况!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所谓的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作为一种灵活用工的模式,可以由个人以灵活就业方式参加养老、医疗保险,用工单位购买上工伤保险就行。如果地方不允许单独买工伤保险,企业也需要为其购买商业意外保险等来作为补充。
这里要注意,如果企业想通过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注意以下几点区别:
2、若临时工与单位不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申报个税。
如果用工单位向没有雇佣关系的个人支付报酬,实际就是购买个人独立提供的技术或劳务,向其支付的是该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术、提供各项劳务的劳务报酬。支付单位应按支付劳务报酬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同时,接受劳务的企业不需要为提供劳务的人缴纳社保,
举个例子:工厂由于暑期订单增加,招聘了一波季节工,签订的是劳动合同,按照“工资薪金”申报个税,如果工厂偶尔找了个外部技术人员优化工厂流水线流程,按照“劳务报酬”申报个税,并且对方提供税局代开的发票做工厂合法的税前扣除凭证。
提示:企业雇佣临时工发生的支出税前扣除须满足的条件
(1)需要取得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需要取得个人收据
支付个人500元/次(或者每日累计5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不需要发票,可以凭自然人开具的个人收据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个人收据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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