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珠苑小区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组织名称、地址。
名称:明珠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地址:明珠苑小区。
第二条 本会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
本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
本会成立后应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备案登记之日为本会成立日期。
第三条 本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第五条 本会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工作、居住环境。
第二章 组织及职责
第六条 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其职责是:
1、选举、罢免本会委员。
2、审议通过《本会规则》和《管理规约》,审议通过物业管理工作报告。
3、审议通过其他重大物业管理事项。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职责的,经20%以上业主提议,可召开业主大会。
经费收支帐目由业主委员会专人负责管理,业主委员会应当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并应该以书面形式将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经费收支账目于业主大会会议结束后7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
第八条 本会由7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 名、委员5名。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 本会成立后,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
经有20%以上业主提议,本会应于接到该项提议后15日内,就其提议内容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对提出的议案已经做出决定的,一年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
第十条 本会权利: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负责房屋公用部位、公用设备和公共设施修缮资金的筹集及使用管理;
3、与物业管理企业议定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及方法;
4、监督检查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
5、提出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规则》的议案;
6、组织换届,改选本会;
7、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合理使用;
8、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和权利。
第十一条 本会义务:
1、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决定。
3、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物业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
4、听取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5、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完成和实现物业管理区域的各项管理目标。
6、调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与物业管理企业发生的纠纷。
7、建立本会档案制度。
8、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十二条 本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十三条 本会对主任、副主任、委员,可按业主大会讨论通过的补贴标准给予适当补贴。
第三章 会议
第十四条 本会每一年召开一次会次。有1/3以上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应在一周内组织召开本会的特别会议。
第十五条 本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决议,决定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本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一委员有一票表决权,若表决中出现赞成票数与反对票数相等时,由主任或会议主持人增投决定性一票。
第十七条 本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会议召集人应提前30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作为缺席。
第十八条 本会讨论重大事项,可以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佳山乡政府、派出所等)、物业管理企业和物业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并要认真听取邀请列席人员的意见。
第十九条 本会执行秘书应作好每次会议的记录,并由主持人签署后存档。涉及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签署。
第四章 委员
第二十条 本会委员由业主担任,委员可连选连任。主任、副主任从委员中选举产生。主任由业权份额大的业主担任。委员撤换或增补,须经本会会议通过,提交业主大会表决。
第二十一条 本会委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2、履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3、品行端正无劣迹。
4、热心公益事业。
5、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在业主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人员不得担任本会委员;已担任的须停任,并由下届业主大会确认:
1、已不是业主的。
2、无故缺席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3、以书面形式向本会提出辞呈的。
4、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5、被司法部门认定有违法犯罪行为并正在接受调查的。
6、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的。
第二十三条 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后半月内将其管理、保存的属于本会所有的资料、财物等移交给本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主任的职责:
1、负责召开本会会议;
2、负责召开业主大会;
3、代表本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
4、核定修缮资金账目;
5、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①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②有权参与本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③具有对本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2、义务:①遵守本会规则。
②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③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
④对本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五章 经费与办公场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从小区业主公共收益 费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和本会的会议费;有关人员的津贴;必要的日常办公费。
第二十八条 由本会管理使用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严格按规定落实使用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转让、变更或出租、借用给物业管理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或本规则的修订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本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规则的决定,是本规则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 解散本会,须经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并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十一条 本规约从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