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通知!12月1日起电动车禁售新规!这5类车一律停售

《关于严格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禁售电动车类型研究报告

12 月 1 日起,全国电动车市场要变天了!国家认监委最新公告明确:一批电动车将全面禁售,不管是打算买车的朋友,还是已经有车的车主,还是电动自行车的厂商、代理商、贸易商,这件事直接关系到你的出行自由和钱袋子,千万别忽略! 你以为只有 “超标车” 在禁售名单里?错!未认证车、改装车、甚至部分旧标准合规车都可能受影响。很多商家已经在清库存,低价诱惑能不能捡漏?家里的旧车还能开多久?会不会被强制淘汰?亿媒网本文一次性说透。

随着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其安全问题日益凸显。为深入推进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保障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安全,国家相关部门密集出台了一系列管理政策。2025 年 11 月 3 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严格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国家认监委 2025 年第 25 号),明确规定自 2025 年 12 月 1 日起,将对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施禁售措施。

亿媒网旨在全面梳理该公告及相关配套政策文件,明确 12 月 1 日后将被禁售的电动车类型及具体特征,为消费者购买决策、企业合规经营以及监管部门执法提供准确的政策解读和技术指导。亿媒网将从政策背景、禁售标准、车型分类、过渡期安排等多个维度进行深入分析,确保对禁售范围的理解全面准确。

 

一、政策背景与核心要求

1.1 政策演变脉络

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政策经历了多次重要调整。2024 年 10 月 1 日,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消防救援局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准入及行业规范管理的公告》(2024 年第 43 号),明确了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要求。该公告规定,自 2024 年 11 月 1 日起,对新提出认证委托的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包括 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在内的 4 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及修改单要求。

随后,2024 年 12 月 31 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门组织修订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24)正式发布,并将于 2025 年 9 月 1 日正式实施,替代旧版标准(GB 17761-2018)。这标志着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要求进入了新的阶段。

2025 年 7 月 24 日,四部门又联合印发了《关于强化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 加快新产品供应的意见》(工信部联消费〔2025〕144 号),进一步细化了新旧标准过渡期的管理措施。该意见明确规定:"2025 年 8 月 31 日及之前出厂或者进口的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24)但符合旧版本标准的产品可以销售至 2025 年 11 月 30 日"。

1.2 国家认监委公告的核心内容

2025 年 11 月 3 日,国家认监委发布的 2025 年第 25 号公告是本次研究的核心政策文件。该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明确了 CCC 认证证书的处理措施。各电动自行车指定认证机构对依据旧版本标准出具的有效 CCC 认证证书,于 2025 年 12 月 1 日全部予以注销;对依据旧版标准出具、处于暂停状态且不能恢复有效的 CCC 认证证书,于 2025 年 12 月 1 日全部予以撤销。

第二,确立了禁售的法律依据。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获证产品被注销、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认证机构应当确定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类别和范围。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三,强调了违规处罚措施。各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不得继续销售,若违反上述规定,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查处。

二、禁售电动车的标准界定

2.1 旧标准产品的范围认定

根据国家认监委公告,2025 年 12 月 1 日后被禁售的电动车主要是指依据旧版本标准(GB 17761-2018)获得 CCC 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具体包括两类:一是仍处于有效状态的旧标准 CCC 认证证书所覆盖的产品;二是处于暂停状态且不能恢复有效的旧标准 CCC 认证证书所覆盖的产品。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里的 "旧标准" 特指 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该标准于 2019 年 4 月 15 日正式实施,规定电动自行车需同时满足以下主要指标:

具有脚踏骑行功能

最高车速不大于 25km/h

整车(含蓄电池)质量不大于 55kg

蓄电池标称电压不大于 48V

电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大于 400W

2.2 不符合新标准的产品特征

2025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的新标准(GB 17761-2024)在多个方面对电动自行车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防火阻燃要求的强化:新标准进一步加严了与电池直接接触的非金属材料、电气回路、电气部件及导线等关键部件的阻燃性能要求,并对软垫材料、皮革类与纺织品类材料等不同类别非金属材料的阻燃性能分别作出规定。

塑料使用比例的限制:新标准明确规定 "电动自行车使用的塑料的总质量不应超过整车质量的 5.5%",这是旧标准中没有的要求。

电动机性能的新要求:新标准增加了电动机空载反电动势以及电感值差异系数等指标要求,确保电动机在输入电压达到最大时车速也无法超过 25km/h;同时增加了电动机低速运行时转矩限值指标。

防篡改设计的完善:新标准分别从电池组、控制器、限速器三个方面提出防篡改要求,包括不应预留扩展车载电池的接口或线路、应具有充电和放电互认协同功能、不应通过剪线跳线等方式修改控制器功能等。

整车质量的差异化规定:新标准将铅蓄电池车型的重量限值从 55kg 放宽至 63kg,而其他类型的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仍限制在 55kg 以内。

新增北斗定位和通信功能:新标准要求电动自行车具备北斗定位、通信与动态安全监测功能,其中用于城市物流、商业租赁等经营性用途的电动自行车必须安装北斗模块,其他普通家用电动自行车可由消费者自主选择。

脚踏骑行功能的调整:新标准不再强制要求所有车型均安装脚踏骑行装置,仅要求采用电助力模式的车辆具有脚踏骑行功能,对电驱动车辆不作强制要求。

三、禁售电动车的具体类型及特征

3.1 超标电动自行车

超标电动自行车是最常见的禁售类型,其定义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生产的电动车。这类车辆的主要特征包括:

车身重量超过 55 公斤:旧标准规定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应不大于 55kg,超过此限值的即为超标车。

最高车速超过 25km/h:部分超标车最高车速可达 40-50km/h,甚至有车辆时速能达到 60 公里以上。

电机功率超过 400W:旧标准要求电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大于 400W,超过此限值的属于超标范围。

缺少脚踏骑行功能:许多超标车为了追求速度和续航,取消了脚踏骑行装置,这是区分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最直观的标志。

蓄电池电压超过 48V:旧标准规定蓄电池标称电压不大于 48V,部分超标车为增加续航里程,使用了更高电压的电池。

3.2 未获得 CCC 认证的电动自行车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未获得 CCC 认证或 CCC 认证证书被注销、撤销的电动自行车不得继续销售。这类车辆包括:

从未申请 CCC 认证的产品:部分企业为降低成本,生产的电动自行车未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就流入市场。

认证证书已过期未续的产品:CCC 认证证书有一定的有效期,到期后未重新申请认证的产品。

因质量问题被撤销认证的产品:在监督抽查中发现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被认证机构撤销 CCC 认证证书的产品。

未完成新标准认证变更的产品:根据 2024 年第 43 号公告,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应在 2024 年 10 月 31 日前符合新国标要求并完成认证变更,逾期未完成的,认证证书将被暂停或撤销。

3.3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

虽然国家认监委公告主要针对电动自行车,但在实际执法中,将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错误登记为电动自行车的情况也将被禁止。根据《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GB/T 24158-2018),这两类车辆的特征如下:

电动轻便摩托车

最高车速≤50km/h

电机额定功率≤4kW

整车质量≥55kg

属于机动车范畴,需要驾驶证(F 证、E 证、D 证)

无脚踏骑行功能

电动摩托车

最高车速 > 50km/h

电机额定功率 > 4kW

整车质量≥55kg

属于机动车范畴

无脚踏骑行功能

这两类车辆与电动自行车的最主要区别在于: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不需要驾驶证;而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属于机动车,需要考取相应的驾驶证。从外观上看,最明显的区别是电动自行车有 "脚蹬子",而电动摩托车没有。

3.4 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非法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也属于禁售范围。这类车辆的特征包括:

擅自改装车体结构:如加长车身、加宽车把等,改变了车辆的原有设计参数。

改装电气线路:私自更换控制器、电机等核心部件,可能导致电路过载,增加火灾风险。

更换大功率电机:将原有的 400W 以下电机更换为更大功率的电机,使车速超过 25km/h 的限制。

更换大容量电池:为增加续航里程,更换电压更高、容量更大的电池,可能超出 48V 的限制。

拆除限速装置:通过各种手段解除车辆的限速功能,使车辆可以超速行驶。

3.5 不符合电气安全要求的电动自行车

根据 2024 年第 43 号公告,自 2024 年 11 月 1 日起,以下不符合电气安全要求的电动自行车不得生产、销售、进口:

不符合 GB 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及第 1 号修改单要求的电动自行车

装配充电器不符合 GB 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及第 1 号修改单的电动自行车

装配锂离子蓄电池不符合 GB 43854-2024《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的电动自行车

这些标准主要涉及电气绝缘、电气间隙、爬电距离、接地措施、机械强度等安全要求,旨在防止触电、短路、火灾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过渡期安排与特殊情况处理

4.1 销售过渡期的具体规定

根据工信部联消费〔2025〕144 号文件,2025 年 8 月 31 日及之前出厂或者进口的不符合新国标但符合旧版本标准的产品可以销售至 2025 年 11 月 30 日。这意味着:

时间节点明确:以 2025 年 8 月 31 日为界,在此之前生产或进口的旧标准产品有 3 个月的销售过渡期。

销售期限固定:旧标准产品的销售截止日期为 2025 年 11 月 30 日,2025 年 12 月 1 日起一律不得销售。

地域范围统一:该过渡期安排适用于全国范围,不存在地区差异。

产品范围限定:仅适用于 "不符合新国标但符合旧版本标准" 的产品,既不符合新国标也不符合旧国标的产品不享受此过渡期。

4.2 存量产品的处理方式

对于消费者已经购买的不符合新标准的车辆,政策明确规定不会被强制淘汰。各地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通过以下方式推进更新换代:

以旧换新政策:鼓励各地出台以旧换新补贴政策,引导消费者主动更换符合新标准的车辆。

折价回购机制:部分地区可能会组织企业对老旧车辆进行折价回购,统一处理。

报废补贴措施:对主动交售报废老旧电动自行车的消费者给予适当补贴。

逐步限制措施:虽然不强制淘汰,但可能会通过限制上牌、限行等措施,逐步减少老旧车辆的使用。

4.3 特殊用途车辆的管理

新标准对不同用途的电动自行车提出了差异化要求:

经营性用途车辆(城市物流、商业租赁等):

必须安装北斗定位模块

应在铭牌上标注 "商用" 或字符带圈的 "商"

鼓励相关企业统一采购、规范使用

普通家用车辆

北斗定位模块可由消费者自主选择是否保留

无特殊标识要求

销售时应明确告知消费者相关功能选项

4.4 认证证书的特殊处理

根据 2024 年第 43 号公告,对于已获得 CCC 认证的企业,有以下特殊安排:

认证变更期限:应在 2024 年 10 月 31 日前完成新国标认证变更。

主动暂停机制:企业可在 2024 年 10 月 31 日前主动申请暂停认证证书,暂停期可延长至 1 年。

暂停恢复条件:暂停期内完成认证变更的,可恢复认证证书有效。

最终撤销措施:暂停期满仍不能完成认证变更的,将撤销认证证书。

五、执法监管与违规处罚

5.1 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

电动自行车禁售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形成了联合执法机制: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生产、流通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查处无 CCC 认证或认证证书已注销、撤销仍继续销售的行为

加强对电动自行车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

依法查处违规认证机构、实验室

公安机关负责:

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管理,严格核验相关证书

2024 年 11 月 1 日后,对不具有有效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不予办理登记上牌

将相关违法线索及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

指导企业按照《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要求进行技术改造

监督检查已进入公告名单企业的规范执行情况

将不能保持规范要求的企业从公告名单中撤销

5.2 违规销售的处罚措施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违反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期间继续销售不符合认证要求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具体处罚措施包括:

责令停止销售: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售不符合认证要求产品的违法所得。

罚款处罚:可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可吊销销售者的营业执照。

追究刑事责任:如果销售的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5.3 消费者权益保护

在推进禁售政策实施的同时,政府部门也采取了多项措施保护消费者权益:

加强市场监管:加大对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防止商家恶意倾销库存。

完善售后服务:要求企业继续为已售产品提供售后服务,保障消费者正常使用。

建立投诉渠道:设立专门的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消费者反映的问题。

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多种渠道向消费者宣传相关政策,指导理性消费。

六、政策影响评估与建议

6.1 对不同群体的影响分析

对消费者的影响

购买选择更加规范:12 月 1 日后市场上销售的电动车均为符合新国标的产品,质量更有保障。

价格可能有所上涨:新标准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要求提高,可能导致成本上升。

需要适应新功能:如北斗定位、防篡改设计等新功能,需要消费者逐步适应。

存量车辆仍可使用:已购买的旧标准车辆不会被强制淘汰,可继续使用。

对生产企业的影响

必须进行技术升级:需要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产品设计和生产工艺改造。

认证成本增加:需要重新申请 CCC 认证,增加了认证费用和时间成本。

库存压力增大:需要在过渡期内尽快消化不符合新标准的库存产品。

市场竞争加剧:标准提高后,技术实力不足的企业可能被淘汰。

对销售企业的影响

库存管理要求提高:需要准确把握销售节奏,避免 12 月 1 日后仍有旧标准产品库存。

合规风险增加:违规销售将面临严厉处罚,需要加强自律。

产品结构调整:需要调整进货结构,逐步转向销售符合新标准的产品。

6.2 对行业发展的推动作用

提升产品安全水平:通过严格的认证管理,将有效提升电动自行车的整体安全性能。

促进行业规范发展:淘汰技术落后、质量不过关的企业,推动行业向高质量发展转型。

增强国际竞争力:高标准的产品将有助于提升中国电动自行车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推动技术创新:新的技术要求将推动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促进技术创新。

6.3 相关建议

对消费者的建议

理性看待过渡期:在 11 月 30 日前购买旧标准产品可能价格较低,但需考虑后续使用限制。

优先选择新标准产品:新标准产品在安全性、智能化等方面更有优势。

查验相关证书:购买时应要求查看产品的 CCC 认证证书,确保产品合规。

保留相关凭证:妥善保管购车发票、合格证等凭证,以备日后维权需要。

对生产企业的建议

提前布局新产品:尽快按照新标准进行产品设计和认证申请。

优化库存管理:合理安排生产计划,避免产生过多不符合新标准的库存。

加强技术研发:加大研发投入,提升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

关注政策动态:密切关注相关政策变化,及时调整经营策略。

对销售企业的建议

严格自律经营:坚决执行禁售政策,不销售不符合要求的产品。

做好库存清理:在过渡期内积极清理旧标准产品库存。

调整经营策略:提前与供应商沟通,确保 12 月 1 日后有充足的新标准产品供应。

加强员工培训:对销售人员进行政策培训,确保能够准确向消费者介绍产品。

 

《关于严格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电动自行车管理进入了更加规范化、标准化的新阶段。2025 年 12 月 1 日后被禁售的电动车主要包括依据旧版本标准(GB 17761-2018)获得 CCC 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未获得 CCC 认证的产品、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拼装改装车以及不符合电气安全要求的车辆

亿媒网认为,这一政策的实施,虽然在短期内可能会给部分消费者和企业带来一定影响,但从长远来看,将有效提升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性能,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对于广大消费者而言,应当理性看待这一政策变化,在购买电动自行车时选择符合新标准的产品,共同营造安全、规范的道路交通环境。对于企业而言,应当主动适应政策要求,加快技术升级和产品创新,在新的市场格局中赢得发展机遇。只有各方共同努力,才能确保电动自行车这一重要的绿色出行工具在新时代发挥更大的作用。

评论区聊聊,你怎么看?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转载或内容合作请联系作者
平台声明:文章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由作者上传并发布,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简书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推荐阅读更多精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