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时期关于婚姻的解除也有若干制度,被称为“七出三不去”。
所谓“七出”,又称“七去”,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者,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即:“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者去;多言去;盗窃去。”其中,不顺父母(公婆)是“逆德”,无子是绝嗣不孝,淫是乱族,妒是乱家,有恶疾者不能共祭祖先,口多言会离间亲属,盗窃则是反义,故为人妻者若有此七项之一,夫家即可休弃之。
按照周代的礼制,已婚妇女若有下列三种情形则可以不被夫家休弃,即所谓“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其中,“有所娶无所归”是指女子出嫁时有娘家可依,但休妻时已无本家亲人可靠,若此时休妻则会置女子于无家可归之境,故不能休妻。“与更三年丧”是指女子入夫家后与丈夫一起为公婆守过三年之孝,如此已尽子媳之道,不能休妻。“前贫贱后富贵”是指娶妻时贫贱,但经过夫妻的同甘共苦之后变成富贵,按礼制,“妻者,齐邑”,夫妻应为一体,故不能休妻。“三不去”在某种程度上对于任意休妻作了限制,但更主要的是为了维护宗法伦理的需要。“七出”、“三不去”制度是宗法制度下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作为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重要内容,其影响极为深远。中国后世几千年的传统法律中,关于婚姻解除的规定大体上都没有超出“七出”、“三不去”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