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嘉映:维特根斯坦后期思想——家族相似

在维特根斯坦以前,有不少思想家曾反对共相的观念,主张有些语词所称的各个或各种事物并没有唯一一个共同之处,而是其中的一些和另外一些有些相似之处,另一些又和此外的一些有些相似之处。尼采、詹姆士等都明确阐述过这一思想。不过,直到维特根斯坦明确阐述了家族相似〔Familien?hnlichkeiten,family likenesses〕的观念,这一观念才广为人知。在《蓝皮书》里,维特根斯坦注意到“对一般概括的渴求”,并尝试分析这一渴求的原由。其中第一条就是我们倾向于认为一些事物之所以归在一个一般语词之下是因为它们具有某种共同的特征。他举“游戏”为例,指出种种游戏并没有一种共同的特征,而是形成了一个家族,这个家族的成员具有某些家族相似之处。“一个家族的有些成员有一样的鼻子,另一些有一样的眉毛,还有一些有一样的步态;这些相似之处重叠交叉。”与此相似,一个概念之下的各种现象A、B、C、D并不具有唯一一种或一组共同性质,而是A相似于B,B相似于C,C相似于D,等等。《哲学研究》也用大量篇幅探讨“家族相似”这个概念及与之相关的问题。他设想他的论敌诘难他说:“你谈到了各种可能的语言游戏,但一直没有说,什么是语言游戏的、亦即语言的本质。什么是所有这些活动的共同之处?……涉及句子和语言的普遍形式的那部分。”维特根斯坦回答说:

我无意提出所有我们称为语言的东西的共同之处何在,我说的倒是:我们根本不是因为这些现象有一个共同点而用同一个词来称谓所有这些现象,棗不过它们通过很多不同的方式具有亲缘关系。由于这一亲缘关系,或由于这些亲缘关系,我们才能把它们都称为“语言”。〔第65节〕

维特根斯坦自己明确列为家族相似性质的概念有游戏、数、词、句子、语言、读、引导等等,他对其中有些概念的家族相似性质作了相当详尽的研究。另外一些提法似乎暗示他认为一切概念--甚至包括专名--都具有家族相似的性质。有些洞见,虽然新,却不是靠奇巧怪异吸引人,平平正正把道理说出来,就已经有足够的力量。“家族相似”概念就属于这类并不大常见的洞见。R.Fogelin称家族相似概念是人们对维特根斯坦后期哲学中“讨论得最多的问题之一” 。从纠错的角度讲,家族相似概念猛烈地冲击了传统的共相观念。Renford Bambrough相信这个概念已经“解决了通常所谓的‘共相问题’”,虽然他很知道这话是轻易说不得的。

家族相似概念直接针对的是共相概念。共相是哲学史上最重要的概念之一,单从这一点说,家族相似概念就十分重要。共相概念不是哲学家编造出来的,对语词或概念的初级反思很容易自动导向共相概念。哲学中的大量讨论是针对哲学史上既有理论的,但若这种理论不是日常反思的自动倾向,只是某个哲学家的想入非非,反复辩驳就会味同嚼蜡,最客气可以说,只有学术意义。不过,我倒不认为维特根斯坦已经一劳永逸地解决了共相问题,毋宁说,他开启了一个极富成果的思考路线,研究者已经沿着这条思路得出了很多有意趣的结果,例如,传统的共相观主张,一个范畴对属于该范畴的所有成员都是平均无差别的,而近来的研究者指出,有些典型的所谓共相概念,如“鸟”,实际上对各种鸟也不是无差别的,喜鹊、老鹰是典型的鸟,鸭子、鸵鸟、企鹅则是非典型的鸟。

在维特根斯坦那里,有些概念是家族相似概念抑或所有概念都是家族相似概念?这一点不大清楚。有论者提出,即使我们承认有些概念所指称的所有对象并没有一个共同性质,但至少我们得承认有另外有一些概念,它们所指称的对象是有共同性质的。所有的人大概都有某种或某些共同属性,直立、两足、无毛,这些属性之和是任何非人的动物或事物所不具有的。我想,维特根斯坦不可能否认某些个体之间具有共同的性质,但问题的深意是:我们真是依据这种共同性质来理解人这个概念的吗?据我看,当然不是。我们为事物和现象归类,特别是我们形成概念,依据的不是“某些事物具有共同性质”。

更进一步的考虑则是,家族相似性质的概念一般都是上层概念,归属于这个概念之下的各类现象也许没有一个共同的性质,但这些子类所含的现象却可能具有共同的性质。例如,即使承认属于数这个概念的基数、有理数、无理数、复数等等并不具有贯穿它们全体的共同性质,但所有基数或所有有理数却具有某种共同的性质。那么,家族相似概念内部子类可以界限分明,而且,如果是这样,这个概念整体的界限也就必然是分明的。

很多家族相似概念展现出模糊性,但模糊性不是一个家族相似概念必须具有的。重要的不在于家族相似概念是不是具有模糊的内容或模糊的整体界限,而在于这个界限是敞开的;例如“数”现在有着明确的外延,但这个概念将来会取什么样的外延却完全不是定义所处理的问题。

家族相似概念还有另外一些不大清楚之处。一个常被提到的疑点是维特根斯坦似乎把“摩西”这样的专名也说成是家族相似性质的概念,摩西既指 “那个带领以色列人走过荒漠的人”,又指“那个童年时被法老的女儿从尼罗河救出的人”〔第79节〕。然而,这些都是互相独立的描述,它们之间没有什么概念性的联系,因此完全不适合用家族相似来解说。在专名章我将表明,维特根斯坦在这里混淆了概念与专名。这里出现的也许是一个不经意间的失误,但是会引起严重的误导。

“家族相似”这个概念有一个更严重的困难。一个概念之下有各种现象A、B、C、D等等,A相似于B,B相似于C,C相似于D,等等。但是,我们应该很容易找到一些现象E,它们又和D相似;接着又找到一些现象F和E相似。这样相似下去,天下所有现象岂不都要收进同一个家族?事实上我们却有着形形色色的概念而不是一个无所不包的大一统概念。这一困难提示,虽然家族相似概念对传统共相有威力巨大的批判作用,并为进一步探讨概念结构打开了大门,但由于这一提法没有注重概念自身的结构,所以它还不足以说明概念的本性。我们将在概念结构一节继续这一话题。

实指与样本

维特根斯坦把意义和使用联系在一起考虑,也把语词的意义和学习语词的过程联系在一起考虑。学习语词的首要方式也许是指物识字。奥古斯丁《忏悔录》中有一段话从常识的眼光描述了指物识字的过程:

听到别人指涉一件东西,或看到别人随着某一种声音做某一种动作,我便有所觉察:我记住了这东西叫什么,要指那件东西时,就发出那种声音。我又从别人的动作了解别人的意愿,这是各民族的自然语言:这种语言通过表情和眼神的变化,通过肢体动作和声调口气来展示心灵的种种感受,或为要求、或为保留、或是拒绝、或是逃避。这样一再听到那些语言,按各种语句中的先后次序,我逐渐通解它们的意义,后来我的口舌也会自如地吐出这些音符,我也就通过这些符号来表达自己的愿望了。

维特根斯坦的《哲学研究》开篇即引用这段话,我们可以把它看作整部著作的引子。在以下第8节、第9节等数节里,维特根斯坦表明,我们不仅通过实指来学****”这样的名称,而且也通过实指来学习颜色词、形状词、数词、方位词等等。然而,维特根斯坦同时指出,这里牵涉的是各式各样不同的指法。想一想我们怎样“指这本书(而非那本)”、“指的是椅子而非桌子”、 “指颜色而非形状”(第35节)。指个体、指类、指属性、指数,是各式各样的指。你指着两个核桃,是指核桃这个词还是指二?“丙嵬”是指麻雀还指屋檐?维特根斯坦在引用了奥古斯丁上面那段话之后评论说,奥古斯丁的说法过于简单了(第4节)。简单不是错,但面对复杂的情况无能为力。一个印第安人教你当地话,指着一只奔跑的兔子说gavagai,我怎么知道他指的是兔子还是指兔子尾巴、尾巴、动物、奔跑或别的什么?当然,老师可以说:现在我指的是颜色,不是形状,现在我指的是整体,不是部分。但这只是把困难推后一步:我们是怎样学会“颜色”、“整体”这些词的(第29节)?

想一想我们实际上会怎样教会孩子语词的。大概会是这样:如果我指着两只兔子教你“兔子”而你以为我是在教你“二”,我就放走一只兔子,把剩下那只兔子和一只老鼠、一只老虎放到一起,说这叫“兔子”,那叫“老鼠”,那叫“老虎”。这样,你就不大会把“兔子”误解为“二”了。然而,这里仍可能发生误解,例如你现在把“兔子”、“老鼠”、“老虎”理解为较小的动物、很小的动物、大动物。那好,我把兔子、猫、狗放到一起,说这是兔子,那是猫,那是狗。但这就不会产生新的误解吗?会。那么,消除误解的过程似乎是无穷无尽的。我们将在自然理解一节和指称的不确定性一节回到这个疑问上来。

语词的意义不在于把语词和所指连起来。语词坐落在环境中,坐落在生活形式中。“生活形式”在《哲学研究》一共没出现几次,但却是该书中一个极为重要的概念。语言是生活的一部分,语言只有作为生活的一部分才能被理解,“想象一种语言就叫作想象一种生活形式”〔19节〕,因此,“即使一头狮子会说话,我们也不懂得它”〔第二部分,十一,215〕。你指着一把钥匙教给一个来自桃花源的朋友“钥匙”这个词,你对他说“我今天不回家了,钥匙就在门口地毯下面”,他拿到了钥匙,却不知拿它作什么。为了懂得“钥匙”,光指给他看一把钥匙是不够的,你得讲解锁,讲解偷窃,等等。理解的可能性是由人的生活形式来说明的。伯乐只关心马是不是善跑,连是公是母也不关心,火星人也不关心别的东西,只注意尾巴,因为他只吃尾巴之类。他的生理不一样,注意的东西不一样,受到的训练也不一样,因此意义系统或曰所指系统也不一样。你指全兔,他总是理解成兔子尾巴。维特根斯坦用一些极为生动的例子讲明了这一点。我们学会“上”和“下”,学会“下午五点”,我们同时就学会了很多东西,想一想你怎样回答“美国在中国下面还是在中国上面”,想一想你怎样理解当地下午五点和美国下午五点,想一想“太阳上现在也是下午五点”有没有意义。这些例子提示:不是对象的一致性保证了语词的一致性,而是语词的一致性保障了对象的一致性。更确切地说:现实在语词的水平上呈现出了这样那样的一致性。我期待一声巨响和我听见一声巨响是很不一样的巨响,我期待巨响时可以根本没有巨响的声音出现,不仅没有客观的巨响,而且头脑中也没有巨响〔442节〕。我曾听到过巨响,并且这种经验很可能有助于我理解“巨响”这话,但这绝不意味着我每次听到“巨响”都要想像出震耳欲聋的声音才懂得这话是什么意思。被指示的物体、事件、现象等等构成学习语词的环境,却不是语词的意义,语词意义标识着在概念层面上的理解,这是一种原生的现象,概念理解依赖于亚概念的了解、理解等等,但不能还原为这些。

我们通过各式各样的方式学习语词,例如可以通过一个定义懂得“切线”这个词。在这形形色色的方式中,实指方式或实指定义占有特殊的地位,因为我们用来作解释、下定义的语词归根到底也是通过实指方式学会的。我们也通过种种实例种种感知种种经验学习较为复杂较为抽象的语词。我们通过一场战斗或一场电影学会“英勇”、“懦怯”这些词。不过,实指在学习名称时最为突出,学习其他语词的时候,我们会辅以其他解释,所学习的语词越抽象,实指所占的比重越小。但指物是学习语词的方式,解释语词的方式,而不是把一个实体式的意义连接到语词上。你可以指着特雷莎修女教给我“高尚”这个词,但特雷莎修女并非“高尚”的意义。无论在哪一种情况下,通过实指学习语词都不只是建立一个词和一个对象的关系,而且同时也是建立语词之间的联系。“勇敢”不止是和勇敢的行为相联系,同时也和懦弱、鲁莽等等概念相联系。我们在索绪尔章讲到语词之间的形式联系,不过,索绪尔只关注这种形式联系,不关注语词的现实来源。反过来,语词意义的指称论忽略了语词之间的形式联系。学习语言是两个方向上的合作:语词/语句与情境的联系,我称作纵的联系,语词/语句和其他语词/语句的联系,我称作横的联系。指着一片绿叶子教孩子说“绿”,不只是建立绿叶子和“绿”这个声音的条件反射,??我们完全可以训练一只鹦鹉或一条狗建立这种条件反射。我们是在教这个孩子把颜色区分为红、黄、蓝、绿等等。这片绿叶子不是“绿”这个词的意义,而是绿这个概念的一个样本。

《哲学研究》用了大量篇幅讨论样本、范型、例子以及与此相关的训练,这以看作是针对传统逻辑学以定义为核心的理解理论的。这片叶子可以是绿的样本,也可以是叶状的样本。可以用一片荷叶作绿的样本,也可以用一片草场作绿的样本。样本和样本是其样本的东西之间不是唯一的、决定的关系,但样本的选择显然不是完全任意的,我们不会用一面红旗作绿色的样本,虽然在一切条件都适合的时候,我们也可能指着红旗说这不是绿的来教会“绿”。样本的这种具有弹性的限制使得选择样本成为一种艺术、要求一种才能。但无论选用什么样本,教学的成功不在于建立了一种刺激-反应的关系。我们检查这个样本是否起到了它应起的功效,不是去检查是否每次提供这一样本的时候学习者都作出了相同的反应,而是检查他的这种“反应”和别的反应是怎样配置的。借助荷叶学会“绿”,而是否学会了“绿”要看学习者是否能在话语中正确使用“绿”字。切不可把维特根斯坦所强调的训练认作建立联想,建立听觉和喉头肌肉的联系。看见绿色就说“绿”,是为说话作准备,而不是说话,谁要是不管走到哪里一见有绿色出现就说“绿”,我们就不得不说他不会说话。

样本〔荷叶〕和样本为其样本的那样东西〔绿〕之间的联系不是因果联系,而是一种规范〔normative〕联系。这里的纠缠主要在于我们的确经常是通过训练、强化等因果联系来建立某种规范联系的。法律的确借助惩罚违法违纪的行为来训练人们守法的,但“法制意识”并不只是害怕惩罚的条件反射,它是对法律这一具有普遍性的规范体系的理解。社会学里倾向于把法制意识等称作“内化”,但“内化”这个概念对主流社会的批判色彩多多少少掩盖了这个概念的核心内容:相同的刺激、训练等等只对某一特定的意义平面发生效果,也就是说,只有结合某一个特定的规范体系来谈才有意义。违反自然规律的行动是物理上是不可能的,违反规则的行为,例如马走了象步,这在物理上是可能的,但它对于所从事的活动来说没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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