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少开一张证明,公司赔偿15万

大伟是某公司的员工,入职一年后,他向公司提交《辞职报告》,要求辞职。公司答复:因大伟任职期间部分贷款未能收回等原因,不批准他的辞职。于是大伟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仲裁委员会支持大伟的诉求,要求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为其开具离职证明,公司的上诉也维持原判。

本以为事件就此了结,结果几个月后大伟再度申请仲裁,要求银行赔偿因不开离职证明所造成无法就业的工资损失,官司一直打到了中级法院。最终公司赔偿大伟156000元

法院判决依据:劳动者能够证明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致其无法重新就业并发生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劳动者能证明有直接因果关系,但无法确定经济损失具体数额的,可以按照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合理确定。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于上年12月8日解除,公司一直未能给予大伟提供其再就业所需的解除合同证明手续,致大伟今年无法继续就业。

鉴上,大伟造成损失的工作时间为8个月,法院酌情支持其此期间的损失156000元

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是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的必备条件。没有离职证明,劳动者可能无法享受失业待遇。

如用人单位不依据法律规定给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可能会给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享受自主创业、再就业的优惠政策等造成阻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其实很多HR对于可供离职员工举报和仲裁的问题都不了解。《劳动法》总则第一条就明确了立法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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