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劳动法」 第九十二条原规定的“给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已经修改为“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脑洞大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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