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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第十六章节——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务,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1.常见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情形有:
公立医院的医生“开单提成”、学校的老师接受出版商的财务而为其谋取利益等等;
2.此类犯罪要和受贿罪相区分,后者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指的是一下四类人: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比如依法辅助政府执行人口普查、计划生育的村干部;
3.还要注意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犯罪的问题
如果是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则要定受贿罪,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则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如果分别利用了各自职务便利则要看谁是主犯,按照主犯的身份去确定罪名,如果不能分清主从犯的按照受贿罪处理。
二、伪造货币罪与变造货币罪
伪造货币罪: 仿照货币的形状、色彩、图案等特征,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出外观上足以以假乱真的假货币,破坏货币的公共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1.要注意区分伪造货币和变造货币!
变造货币指的是在真货币的基础之上,使用挖补,涂改,揭层等方法改变货币的面值的行为。并没有改变货币的同一性,即变造的货币大体上还是原来的货币。而使用真货币与假货币拼凑的方法、熔化金属货币制作更多的货币的方法属于伪造货币的手段构成伪造货币罪。
2.罪数问题:
伪造货币后自己又持有、使用、运输、出售的仅以伪造货币罪一罪处罚;
伪造货币以后又持有、使用他人伪造的货币的,以伪造货币罪和持有、使用假币罪数罪并罚;
明知是他人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的构成持有、使用伪造货币罪;
出售、运输假币后又使用假币的以出售、运输假币罪和使用假币罪数罪并罚;
三、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情节。
此处的欺骗手段是指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取得银行和金融机构的信任。具体包括夸大还款能力、谎报贷款用途等。需要注意的是,本罪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否则构成贷款诈骗罪。
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本罪犯罪对象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同时主观方面也是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否则构成集资诈骗罪。
五、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该犯罪的常见情形: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是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2.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注意这里并没有使用该信用卡否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3.非法持有他人行用卡,数量较大的;
4.出售、购买、为他人非法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本罪要与信用卡诈骗罪相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