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猥亵女童案,父母也当罚!

图片来源于网络

        南京猥亵女童案,虽然已经过去几天了,网上还在持续发酵。最新的消息是,爆料人遭到致命威胁,已向警方报案,并表示已准备搬家。

      惩恶扬善,总是那么艰难。段某某的犯罪事实还未查清,受害女童与养父母之间的收养关系是否合法也在调查,而此时,爆料人却被威胁了。看来我们国家,该保护的,不仅仅是职务犯罪的举报人,这个范围,应该扩大到所有,敢于在违法犯罪事件面前,挺身而出的人。

        关于段姓夫妇是否构成不作为的犯罪,近几日也成了网上热议的话题,而且专家也站出来,给出了答案。

        我仔细看了专家给出的“答案”,好像回答了,似乎又没有回答。只是说明了如果段姓夫妇起到了“帮助”作用,按照有关的司法解释,应当成立共犯。而且该专案还表示,对于“帮助”行为,应该进行广义的理解。

        专家持比较谨慎的态度,毕竟,事件的具体情况,警方还在调查之中,单凭一些照片,和网上传播的信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不能做出想当然理解。

        但是,在我看来,不妨大胆的说一句,段姓夫妇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不作为的猥亵儿童罪。

       不作为犯分别真正不作为犯和不真正不作为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了保证人和不作为内容的犯罪,是比较少的。但是,不能因此否认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存在。也就是说,只要作为人具有保证人地位,且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了通常由作为实施的构成要件的行为,也应当以不作为构成犯罪进行处罚。

      段姓夫妇的保证人地位没有问题。在此方面,容易引起争议的是段姓夫妇与受害女童之间妇收养关系的合法性问题。其实,段姓夫妇对女童收养关系是否合法,并不影响其保证人地位的确立。因为发律义务的产生,并不以先前行为合法为必要前提,就好比违法所得并不免除纳税义务一样。

        退一步来说,即使段性夫妇其与被害女童的收养关系不存在,但并不能免除其保证人地位。因为被害女童系未成年人,她没有自我保护的意识与能力。然而,被害女童在受侵害的环境,是段姓夫妇所造成的(与女童形成了事实上的家庭成员关系,带女童与其儿子一起来到车站,等等),这些先前行为,使段姓夫妇在其子实施猥亵行为时,具有保证人地位,也就是有制止猥亵行为发生的义务。

        关于此,刑法理论界早有探讨。最典型的例子是:某成年男子在家中,邻居一女童,对其实施猥亵行为。该男子明知女童未满14周岁,但未制止。该男子构成不作为的强制猥亵儿童罪,没有问题。

        至于段姓夫妇是否具有防止危害行为的能力,这几乎是一个不用讨论的问题。因此,追究段姓夫妇不作为方式构成强制猥亵儿童罪,不仅于法理有据,亦为民心所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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