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别人占我家土地,该怎么办?
答:可以这么做
第一种情况,看争议土地登记没有?如果登记了,处理起来程序简单许多。三条大路通罗马。
(一)当事人可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
(二)可向登记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三)可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登记,可提起民事确权诉讼。
证据方面,如果在争议土地登记在自己名下,除非对方能提供相反的证据。如果登记土地登记在对方名下,那自己要收集相反的证据,证明登记错误的。如果证丢了,那就去调档案,找存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不掉留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土地房产所有权证存根》系国家或地方档案馆的存档材料,即便当事人持有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原件丢失,该存根与《土地房产所有证》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
《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该法条的重点是依法登记的土地。
第二种情况,如果没有登记,那需要先到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再先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如果被人占了自己家土地,看下自己属于上面那种情况,争议土地已经登记了,那程序简单。如果争议土地还没有登记,那需要需要先政府处理,再行政复议,最后才能到法院处理,程序复杂。最后叮嘱下,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