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学概论》笔记-第六章第四节

第四节  设计师的社会职责 

一、服务意识

(1)设计创造是自觉的、有目的的社会行为,不是设计师的“自我表现”。作为设计创作主体的设计师,应该明确自己的社会职责,自觉地运用设计为社会服务,为人类造福。

(2)作为设计创造的主体,设计师的设计必须是用来改善人们的生存条件和环境,为人们创造更好的生存条件和环境服务。用简单的一句话说:“为人类的利益设计”。这是社会对设计师的要求,也是设计师崇高的社会职责所在,也只有在实现这个目标的同时,设计师的设计才有意义,设计师才能实现自己的价值。

“为人类的利益设计”这里说的“人类”,当然是指全体的人。设计的目的是满足大多数人的需要,而不是为小部分人服务,尤其是那些被遗忘的大多数,更应该得到设计师的关注。设计理论界已有人提出“适度设计”、“健康设计”、“美的设计”原则。

(3)我们提倡设计师“为人类的利益设计”,这听起来似乎很抽象、很空泛。其实,设计师首先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责任感,即设计的职业道德,这是履行社会职责的基础。设计师在着手每一个设计之前,都要对其面对的设计任务有正确的道德判断,判断他的设计将会有利于社会利益,还是有损于社会利益。

(4)更重要的是,设计师应该把自己的设计与人们的需要紧密联系起来。设计师不止要面向市场,为市场设计,还要面向社会,关注社会,关注人们的生存状态,关注人们的真实需要,尽自己的智慧与能力,真心实意地为满足这些需要设计,为社会设计,为人类利益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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