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普森是美国著名黑人运动员,大明星。二十多年前的一天夜里,洛杉矶警方接到报案,有一起谋杀案,死了两个人。一调查,发现死者之一是辛普森的前妻。虽然两人离婚,但是辛普森家离这里不远,为了保护辛普森的安全,警方就带人去了。这一去可不得了,发现了很多证据,包括血迹和带血的作案工具等等。很快,警方就判断辛普森是凶手。逮捕,起诉,都没有问题,但是令人想不到的是,辛普森拒不认罪请了算是当时全美最牛逼的律师团队来辩护,由此展开了一场“世纪大审判”。
审判过程很有意思,耗时也相当长,最后的结果是陪审团认定辛普森无罪当庭释放。多年之后,辛普森居然还出了一本书,叫《假如我做了》,其实就是详细描写了当年是怎么把前妻杀掉的(当然,他说了是如果)。这么一个证据确凿的案件嫌疑人怎么就被无罪释放了呢。作者借用这个案例,简要的介绍了美国的司法。
法庭上有法官、检方、被告和陪审团。先说法官,法官不负责判断,作用就像运动场上的裁判,保持场上的公正,要求各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审判。判断被告是否有罪属于陪审团的责任。陪审团的选择也是很复杂的过程,在各个方面进行评估,还需要检方和被告都同意的人才可以作为陪审团成员(对于这一起要案,陪审团的选择就花了四个多月),写保证陪审团是完全的普通人,必须要保持公正(不用情感等等判断,只看证据),稍有偏颇甚至会被剔除,由替补补上。陪审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可以回家,也不能看相关报道,以免被舆论、评论干扰。
检方和被告在法庭上也是平等的,并不是检方代表“正义”就比被告(这个时候是犯罪嫌疑人,在未判决前是无罪的)高一等。检方和被告依次在法庭提交证据,传唤证人。没有想象中双方的唇枪舌战,因为在法庭上,双方几乎不会有对话,最多就是对证人进行提问,以获取有利的证词。这其中,证据首先由法官来判断,哪些可以呈给陪审团作为证据(保护隐私,排除与案件无关的证据)。
这一切的原则就是“宁可错放一万,不能错杀一人”。这可能与我们认为的“不放过一个坏人,不冤枉一个好人”不一样,但是这就是美国精神。当然,嫌疑人想要逃脱法律的制裁还是相当难的,辛普森和他的律师团队不知道做了多少工作才找到漏洞,向公正的陪审团证明了检方提供的证据无效。
审判之后,有两个问题,一是“你认为辛普森杀了人吗”,大多数美国人都认为是的,第二个问题“你认为辛普森有罪吗”,大多数人犹豫一会后会回答,没有。原因也很简单,辛普森杀人的事实可以说是板上钉钉,但是检方的不职业和不规范没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所以陪审员作为一个人知道辛普森是罪犯,但是作为陪审员,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必须公正的释放辛普森。这是法律,与公平正义,道德道义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