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任用的委任制与选任制

委任制即由任免机关在其任免权限范围内,委派工作人员担任一定职务的任用方式。一般做法是,由主管领导或领导机关根据规定的任职条件提出任职人选,经干部人事部门考察,任免机关决定后正式任命。

委任制具有任用权力高度集中统一的特点,有利于在行政机关中贯彻行政首长负责制,这就使得责任迅速到人,有利于及时追责与考绩,体现了高效性和责任性;在委任制条件下,公务员非因法定事由不得被免职和辞退,这对于保证公务员队伍的稳定有一定的积极作用,有利于公务员投入身心努力工作;再者,委任制的任用方式在手续上比较简单明了,便于操作,也有利于对公务员队伍的管理。

但是,委任制在运行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会暴露一些缺点。首先,委任制公务员往往是由主管领导提出人选,这就滋长了相关主要领导的主观随意性,任人唯亲而非唯贤,借用提名权大搞权钱交易、拉帮结派、结党营私;其次,委任制的过程可能会降低民主性和透明度,使得人民群众难以有效地进行监督;最后,委任制公务员从任命之日起便如同抱拥“金饭碗”,缺乏竞争机制和新陈代谢机制的有效约束,容易助长这批官员的官僚习气和作风。

选任制即通过选举的方式来确定任用对象的任用方式。选任制比较适合于体现民意的国家工作人员的任用。我国公务员的各级政府组成人员,均实行选任制,即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产生或决定任命。

选任制的方式有利于公务员队伍更加接近民众,增强政权的合法性,便于人民群众对官员的监督,提高国家的民主化程度。但是选任制并不是万能的,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实行极端纯粹的选任制,极端的选任制是一种民粹主义的表现,选任制容易使得群众基础好而治国理政能力弱的人进入公务员队伍,其对于国家政权稳定的破坏性是极大的。

所以,这两种任用方式各有利弊,没有优劣之分,应该根据国情、经济发展条件、政治特点、文化背景等因素合理选择,多元结合,大胆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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