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Z2011020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2Z2011021 法人的法定条件及其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应的概念,是法律赋予社会组织具有法律人格的一项制度。
一、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 依法成立
- 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依法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向主要办事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有法定代表。法定代表人一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程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二、法人的分类
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 营利法人
- 非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 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 非营利法人
-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 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 特别法人
- 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
三、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
- 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通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建设单位也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建设单位可能是没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2Z201022 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一、项目经理部的概念和设立
- 项目经理部是施工单位为了完成某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任务而设立的组织。
- 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是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而建立的非常设的下属机构。项目经理根据企业法人的授权,组织和领导本项目经理部的全面工作。
- 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
- 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