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2-09高龄老人将积蓄转至孩子账户,产生纠纷,案涉转款系借贷还是赠与

一、基本案情

九旬老人把自己九百万元的积蓄转给自己儿子。后老人儿媳去世,去世前留有遗嘱,自己遗产中200万存款及名下房屋份额的一半由姐姐继承,其余部分由丈夫继承。老人儿媳无其他继承人。

老人发现自己转给儿子的款项已被儿子和在世时的儿媳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便将儿子及儿媳的另一名继承人即儿媳的姐姐起诉至法院。


二、原被告双方观点

老人即原告的意见是,自己转给儿子的款项,系借款,现发现儿子多次将款项转款至儿媳账户,用于二人共同生活支出,如房款的支付、装修房屋、共同生活等。现要求儿子作为借款人偿还、要求儿媳另一继承人即儿媳姐姐在遗产继承范围内偿还。

儿子即被告1对老人诉讼请求无异议。

儿子姐姐即被告2答辩意见为,老人对其儿子转账的行为系赠与,案涉款项转至老人儿子账户后,老人作为赠与人对该款项不再享有权益。


三、法院审理后意见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主张案涉转款性质系赠与,但其未提交借条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故其主张借贷的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被告2主张款项系赠予,但原告及被告1均否认赠予,被告2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转款系赠与,且该900余万元包含吕老太出售北京房产的房款,系其毕生积累的主要财产,若将如此大额财产推定为赠与,将导致吕老太晚年财产权益丧失,双方利益显著失衡,有违公平合理原则,故赠与主张亦不成立。

根据老人的年龄、财产管理不变的情况、现实生活中的惯常做法、款项的数额款项来源,法院认定案涉转款系高龄老人将自己毕生积蓄交由儿子代为保管的行为。现老人主张案涉款项,相关主体应予返还。

被告1在与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案涉款项转至配偶账户,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1应予返还,现被告1配偶已去世,其配偶的继承人应在遗产的继承范围内返还。

故法院认为,被告1作为共同债务人,应对保管款项承担偿还责任;被告2作为原告儿媳的遗产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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