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业主大会)与物业公司的关系

炒物业公司并非改善小区环境最好的方式,而是穷尽其他方法后迫不得已的手段。

业委会可以通过谈判、协商,若物业公司能接受业委会的要求依法依规进行管理,业委会也可通过业主大会继续选聘原物业公司,当然非法吞并的权益要通过协商和审计,退出原来侵占的权益,双方在理性妥协的基础上通过谈判拟定新合同。

在新拟定的物业服务合同中,要求精心搞好小区物业服务工作,收取合理合法的利润,小区的收支帐目要公开透明,对房屋及设备的维修保养要列为重点。

业主和业委会忍无可忍要更换物业是无可非议,一旦业主和业委会要“炒”物业公司,有些物业公司必然会作最后的挣扎,就如夫妻双方一旦提出“离婚”,夫妻转眼变成“仇人”了。

许多事例表明更换物业公司是伤筋动骨的大事,物业公司被炒后一般都会产生交接冲突,尤其业委会对小区的房产、资金的“家底”尚未摸清的情况下,此时更换物业很容易使小区的财产流失、收入帐目处于混乱状态,居住环境更加恶化。

若更换以后依然照旧,甚至比以前更差,那岂不是“前驱狼后迎虎”。这与更换一个新的物业公司的初衷(保证小区房屋设备良好、和谐宜居)完全相背离。

一个住宅小区能否宜居,关健在于业委会和全体业主能否真正当家作主,监督物业企业依法按合同服务,绝不允许侵犯业主权益。

业委会也要善待物业企业员工,使其安心工作,只有业主与物业相互合作、密切配合,住宅小区才有可能宜居和谐。

业主与物业本质上是买与卖、购买服务与提供服务的关系;业主要求宜居、物业尽心提供服务,收取合理的报酬,所以完全没有必要将小区变成“战场”、剑拔弩张地斗争。

http://news.combpm.com/2017-04/157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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