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真”,并不只有好的一面

有日子没写东西了,如今这个假期的三下乡活动暂告一段落,终于可以腾点儿空来码码字(笔者按:虽说辛苦的主要是我的学生们,不过我就姑且说自己也比较忙好了)。

近来电视剧《我的前半生》大热,填补了很多人业余生活的空白时间——虽然不包括我的。不过,即便是我这个对言情题材不感兴趣的人(笔者按:我的生活还没有平顺到需要这样的“佐料”来调味——生活已经充斥各种味道了,还需要找些别人的纠结矛盾来给自己添油加醋?当然,这纯粹是因为个人兴趣,但不接受批评),也难免在浏览网络及与人谈话时“被”了解到一些梗概。这部剧的细节,大家都比我熟悉,就不班门弄斧了。

而后看到评价原作者亦舒的文章,其中评价到她的生平如何敢爱敢恨。这类文章的具体内容不提了,感兴趣的朋友只要自行上网查找“亦舒”+“敢爱敢恨”这样的关键字,应该可以找到很多。

简而言之,亦舒在很大程度上坚持了自己的想法,无论十八岁未婚生子、因争夺爱情与好友反目,还是数十年与儿子形同陌路,这些都包含她自身的坚持,所以才有了旁人“敢爱敢恨”的评价。

接下来我要说的话,既不是为了针对亦舒的做法,也不是用来劝说此类做法的支持者,而是给更多觉得“坚持‘本真’似乎也挺好”的“彷徨者”听的。

如今,在评价类似的人物、类似的事件时,不少人推崇着“敢爱敢恨”、“爱憎分明”、“真性情”、“不做作”之类被他们认为是“本真”的做法。总体而言,我能够理解这些人如此评价的初衷,也认为没什么问题;但不能认同这些人当中的一部分将践行道德的做法一律都贬为“伪善”和“装”。打个比较通俗而极端的比方:某甲做了一件好事,某乙看不惯,将某甲评价为“伪善”——那么,依据“孤证不立”的原则,仅凭这一件好事和那一句评价,既不能证明某甲“伪善”,也不能证明某乙“嘴贱”;然而在之后漫长的岁月里,某甲做了一辈子好事,某乙一辈子都在说某甲“伪善”——于是,我们有了足够的证据,可以认定某甲是“真善”(笔者按:不信么?不信的人可以把“伪善”坚持一辈子试试看),同时可以认定某乙是“真贱”(笔者按:不信的人也可以试试看)。是的,坚持本身是中性的,具体产生好的作用还是坏的作用,是根据人坚持的方向来判断的。

类似的,同样被一部分人认为是“本真”的“丛林法则”,在我眼中却可以于不少场合成为邪物。首先,如果说弱肉强食、适者生存的“丛林法则”仅用来概括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时,我认为是没有问题的。不过,当一部分人希望把“丛林法则”像仿生学成果一样用到人类身上来时,我认为是大有问题的。根据心理学的研究,我们认为地球上人类以外的动物并不具有意识,由是它们采取的所有行为都出自天性与本能,即便是智力较高的动物,其表现出的学习能力也是在若干刺激与反应的过程中累积起来的,此间不再赘述。但是,人类则完全不同——由于具有意识,我们是已知的动物中唯一能够抱有明确的善意或者恶意的物种(笔者按:其它物种由于不具备意识,其行为并没有所谓善恶的概念,“有益”或“有害”也只是人类从自利的立场出发付予它们的)。同样由于具有意识,人类也是唯一可以主动行使自我约束能力的物种,这种能力使我们得以制衡自身无法回避的本能,亦即动物性或兽性。因此,当有人要把“丛林法则”套用到人类的生存环境来时,这一行为本身通常就是带有恶意的——我们人类真正可以不经思考就如野生动物一般做出伤害行为的时间非常短暂,仅有婴幼儿那个时期而已;自从通过受教育,人在成长中形成善恶观念之后,如果还有人要推崇“丛林法则”,并以“适者生存”来强调“竞争”作为表面合理的理由时,背后往往暗藏着“为‘出于自利目的对他人进行伤害’的行为寻找理论依据”的不可告人之处。此时此刻,“丛林法则”岂非邪物?

况且,在我们的群体中,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回到生活中较为常见的事上,假如“本真”或“丛林法则”是被应用在公开且守法的竞争活动中,例如商战、比赛等等,你做什么,别人也在做什么,彼此都是在能够认清成败后果的基础上趋利避害,其实也无可厚非;不过,当有些人将自身蓄意伤害无辜者的行为(笔者按:这种伤害可以是物质上的,也可以是精神上的)解释为遵从“本真”,便只有用恶来形容了。

诚然,从法律角度来说:对私权力,法无禁止即可为;对公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但是,我们作为人,所独有的不仅是法律,还有我在以前多次于其它文中提及的道德与自律——正因为我们有了这些才成为文明人,单纯强调所谓的“本真”(笔者按:在我理解,这种被扭曲的“本真”其实是在兽性的基础上增加了人类的恶意),只会让人在不断发展的文明面前止步乃至倒退。

认清“本真”不只一面,尤其是不能把不道德误认为是坚持“本真”,这样可以减少很多盲目和恶劣的行为,于人的成长总归是利大于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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