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制止和惩治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和勾结国外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等犯罪,2020年6月30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可谓是意义重大。
该法以六章的篇幅,分别介绍了施行该法的基本原则、目的与意义;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机构与职责;涉及国家安全类的罪行与处罚;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中央派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与职责及本法解释。
本法第一章在介绍施行该法的基本原则、目的与意义的基础上,通过明确“中央人民政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国家安全事务负有根本责任”的形式,真正地把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国家安全部分的法律漏洞填起来,真正地把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国家安全事物管起来。
关于第二章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机构与职责的介绍,法律有意识地通过委员会的形式,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部门纳入,以便于统一协调,并且有意识地囊括警务处处长、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的负责人,以便于政令畅通、直达一线。
其中,第十五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设立国家安全事务顾问,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就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履行职责相关事务提供意见。国家安全事务顾问列席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会议。”让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机构既有地方特色,又能贯彻中央,体现了整体与部分的有机统一,中央与地方的相互协调。同时,本法中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就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下设的执行机构职责及财政保障进行明确。
关于第三章罪行与处罚,有关国家安全类的罪责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相衔接,特别是关于量刑幅度上,参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家安全类的罪责的量刑幅度。其中第三十五条规定“任何人经法院判决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即丧失作为候选人参加香港特别行政区举行的立法会、区议会选举或者出任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公职或者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的资格;曾经宣誓或者声明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会议员、政府官员及公务人员、行政会议成员、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员、区议员,即时丧失该等职务,并丧失参选或者出任上述职务的资格”让破坏国家安全人士无所遁形,将港独分裂人员清出队伍。
关于第四章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其中第四十四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本法规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但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将管辖范围与危害国家安全程度相挂钩,一般情况下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但是关于设计国外或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香港特别行政区确有困难,或者出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无法有效执行本法的严重情况,或者出现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的其将不再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其中四十四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当从裁判官、区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上诉法庭法官以及终审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也可从暂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负责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政长官在指定法官前可征询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见。上述指定法官任期一年。”可以有效杜绝个别支持港独的法官枉法裁判导致“警察抓人,法官放人”的不法现象发生。
关于第五章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公署这个机构名称、职责与权力。它是独立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国家机关,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它与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外交部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属于平级部门,在维护国家安全工作上,该部门负责监督、指导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工作。
一些境外敌对势力之所以对该法律妖魔化的解读,主要是将国家安全事务管辖的概念泛化与混淆化,本法所规定的相关部门与职责并不能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日常事务职权相等同,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公署是在一国两制框架下,一国对涉及国家安全类事务的完善与规范,本法并未剥夺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的事实,但无法否认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事实。因此,中央有责任也有义务对于地方事务的管辖,更有权力采取一定措施以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