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演出市场异常火爆,开售秒空、一票难求的情况屡见不鲜。一些不法分子瞄准了这个“商机”,以谎称有内部渠道购买演唱会门票为由骗取钱财。“黄牛”加价倒票的行为让一众歌迷直呼“看不起”,但也有些歌迷仍会不惜花重金购买“黄牛”票。使得演唱会市场出现了“黄牛”通过技术手段,开发抢票软件,或是直接帮购票者代抢,或是在短时间内大量囤积,再通过“转赠”形式加价售卖。
近日,上海的韩女士来到派出所报警称,在10月初,她看到小区居民微信群内张某发布“有渠道购买演唱会门票”信息。因多次抢票失败,张女士便加张某微信,转账一万余元托他购买四张演唱门票。之后,张某向韩女士表示相关部门实行“强实名”打击黄牛票,购买难度增加,需要在此前价格的基础上再付四千元。求票心切的韩女士立即又向张某进行转账,然而直到演唱会结束,张某也未兑现门票。为此,韩女士多次联系到张某要求退还票款时,张某以票款已打给票务公司等理由搪塞,拒不退还票款。
这些所谓“有渠道能买到演唱会门票”的“黄牛”正是抓住了歌迷求票心切的心理,实施诈骗。在公安机关接到韩女士的报警后,经查发现,嫌疑人张某以“有门路购买某明星演唱会门票”为由共诈骗12人共14万余元,目前,张某已被上海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等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另外,张某卖假票、虚假发货等行为属于欺诈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韩女士可以要求退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那么,“黄牛”倒票的行为会触犯《刑法》的哪些相关规定呢?
演唱会门票需要花钱购买,具有经济价值,非法倒票是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倒卖通常指未经官方批准,通过投机手段以低价购入并以大大高于购入价的价格出售,简称低买高卖,扰乱市场秩序。
情节严重的涉嫌《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中的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黄牛”使用软件帮助客户抢票,并获得非法利益,扰乱正常购票的秩序,可能会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所规定的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消费者在寻求代抢时往往会将个人信息提供给“黄牛”,如果“黄牛”非法利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或将信息提供出售给他人,则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