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4-12 人人合伙 王坤(坤哥) 出all in 书训练营第三期 第54篇作业
股权架构中的第3号大坑——不all in 的占大股或主导公司。
常见的以下三种情形:
1.投资者占了大股,主导了公司发展
这个为数并不少,尤其是傍大款类创业,比如内部孵化的创业项目。
常见的有投资者占51%、60%、70%,最高的甚至占90%。创业初期,还相安无事,一是项目对资金的信赖度高,二是创业团队能量还小。但随着公司的发展,创业团队是慢慢地产生心态变化,觉得责权利不匹配,付出与产出不平衡。
当然,这种创业公司并非不可能成功。有两个可行路径,
一是,投资者持续解决资金问题,不需要向第三方融资。这样,投资者为事实上的董事长,负责投钱、定方向;创业团队就定位为执行;
二是,建立动态股权激励机制,投资者不断稀释股权,激励创业团队,直到创业团队主导公司;或者建立三权分立机制,投资方所有权占大股,但收益权、决策权在创业团队手上。
2.资源承诺者占股过多
这在一些高度信赖资源的创业项目比较常见。
资源承诺者占股过多,往往引发的问题是资源承诺者承诺的资源无法兑现,对公司的帮助远没有想象那么大(这也是比较常见的),但股权已兑现,资源承诺者又不愿退出。
对资源股,通常的建议:协议约定规则,不见结果不兑现股权,而且资源股不宜比例过高(30%)。
3.兼职者或顾问占股过多
甚至有兼职者或顾问占股超过30%的情况。
这种情况,要么,兼职者或顾问后期能够全职过来;要么,逐步,稀释股权给all in 的团队。
如果长期不调整,势必产生责权利不匹配的问题;而且严重依赖外部力量的公司团队也难以成长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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