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是否侵犯了池子隐私权?侵犯个人隐私又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呢?

几个月前,池子被踢出笑果文化群聊。5月6日,池子发文吐槽,手撕笑果文化。

池子的长文总结起来说了两件事,一是:池子和笑果文化发生合同纠纷,池子要求笑果文化支付欠款,笑果文化反诉池子索赔3000多万。二是:中信银行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向笑果文化提供了池子近两年的银行个人账户交易明细。

关于第一件事,合同纠纷目前由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审理,在没有更多具体信息的情况下,建议大家也先别盲目站队,理性吃瓜,相信仲裁会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决。

关于第二件事,中信银行向笑果文化提供个人账户交易明细,就很值得细品了。如果池子所言属实,中信银行在没有其授权,也没有司法机关合法调查程序的情况下,擅自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交易流水,那就涉嫌侵犯隐私权了。

那么,如果池子起诉中信银行侵犯隐私权,民事上会如何认定的?

通俗来说,隐私是指不愿告人或不愿公开的个人的私事。隐私权,是指人们对自己尚未公开的、合法的事实状态和一般情况享有的权益。个人银行账户历史交易事实属于交易人、账户开户银行知悉的事实,如相关交易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未经公开,则属于隐私范畴,银行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或使用。

银行的个人交易记录为非公开事项,当然属池子的个人隐私,除司法机关合法调查外,中信银行未经池子允许不得将交易明细提供给任意第三方。

本次事件的后续,很有可能会发展为中信发个公告,表示查明是某员工工作失误导致,并报以诚挚的道歉。

但是,即使因工作人员失误等原因而将上述账户所有交易历史明细提供给第三方的,也无法改变侵害了池子隐私权的客观事实。侵害隐私权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如果池子因此起诉中信银行的,中信银行大概率会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那么,侵犯个人隐私又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呢?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池子的银行个人交易明细,符合法律规定中的“公民个人信息”中的“财产信息”。但通俗的说,法律上“情节严重”的认定对“数量”或“金额”有要求,数量上达到“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或违法所得达到“五千元以上”,才构成犯罪。

也就是说,中信银行本次行为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刑事红线。因此,池子虽说已经报警并做了笔录,根据目前信息来看,大概率会不予立案。

最后,我想再大胆猜测一下,如果只是财产保全所需,只需要银行账号即可,根本不需要两年的流水。所以两年的银行流水的真相,很可能是笑果文化用来证明池子接私活的违约行为的关键证件之一。

那这件事就变得更迷了,已经进入了诉讼,完全可以依法申请调查令,通过合法渠道获取证据,但现今笑果文化不尊重程序正义,大费周章的折腾,究竟是自大还是无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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