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形式/项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形式:一般规定

项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发生应税交易--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2)发生视同应税交易--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

【提示】即货物发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

(3)进口货物--为货物报关进口的当日

(4)出口货物

报关出口日期早于前述(1)、(2)项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出口的当日

(5)扣缴义务--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日

2、形式:特殊规定

项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销售服务

--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和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

(2)销售不动产--完成权属登记且实际交付不动产的→按照孰先原则确定不动产转让完成的时间

(3)金融机构发放贷款

--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4)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大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

--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日

二、计税期间--10日、15日、1个月、1个季度

三、纳税地点

1.固定生产经营场所--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2.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应税交易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3.自然人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提供建筑服务--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

4.进口货物--海关规定地

5.扣缴义务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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