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和两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没有做出禁止性规定,不同的情况,会用不同的法律责任。
一、和平共处型
对劳动者和两个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在先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同意,后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知晓,法律未禁止该种情形。
二、在先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不知晓,
(一)处理原则
1、劳动者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未造成严重影响的,原用人单位不能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2、虽未对劳动者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但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对劳动者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依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劳动者需赔偿。
三、后录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录用劳动者应注意防止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1、要求劳动者提交原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2、查询待入职劳动者的社保缴费状态。
3、进行劳动者入职前的法律尽职调查。
4、要求员工保证已与其他用人单位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