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鼎记》32|陈圆圆救女

    小说第三十二章,歌喉欲断从弦续 舞袖能长听客夸,谈到了陈圆圆救女的作为。

    阿珂有难~

      陈圆圆道:“小女子大胆邀请大人过来,就为了商量这事。我想大人是皇上派来的钦差大臣,王爷定要卖你面子,阿珂冒充公主身边宫女,只有请大人出面,说是公主向他要人,谅来王爷也不会推搪。”(陈具备教唆犯的表现)

      韦小宝弯起右手食指,不住在自己额头敲击,说道:“笨蛋,笨蛋,上了他大当。”说道:“你的计策我非但早已想到,而且已经使过。哪知道这大……大王爷棋高一着,小笨蛋缚手缚脚。我已向王爷要过人,王爷已经给了我,但这人不是阿珂。原来我们想到的这着棋,王爷也先想到了。”(没有引起犯意,只是强化啦犯意,小宝有自己的鉴别能力和思考能力)

      于是将夏国相如何带自己到地牢认人,如何见到一个熟识的姑娘,如何以为讯息传错、刺客并非阿珂,如何冒认那姑娘是公主身边的宫女、将她带了出来等情由,一一说了……(小宝且并非初犯,特有违法犯罪的经验)

从前后文来看,阿珂鲁莽行径是九难师太指使,阿珂与师太此时是共同共犯,阿珂此时已满十四周岁,应该对自己故意杀人行为负刑事责任;吴三桂人抓到她后关押在府中(在当时)也是合法行为(现在要关押在监狱)。陈圆圆(宗教人员,尼姑,阿珂母亲)想乞求韦小宝去王府捞人,(于法律上涉嫌私放在押人员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包庇罪,脱逃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等罪名),韦小宝(顶衔御前侍卫副总管,有查处打击犯罪等司法义务与职责)也想救阿珂,因为他觊觎阿珂很久很久了。

那么下面法律问题就来了!

1.陈圆圆利用韦小宝是否构成间接正犯?

陈圆圆二十年前是前朝的歌姬,此时她属于完全刑事责任。吴三桂后院空虚,被闯王偷袭夺了陈圆圆,吴三桂冲冠一怒为红颜,引清兵入关,夺回美人。最后(小说说)吴三桂“王爷操兵练马,穷奢极欲,只怕……只怕将来……唉,我劝了他几次,却惹得他很生气”,导致她与平西王感情告一段落。最后,她“三圣庵出家,带发修行,忏悔自己一生的罪孽,只盼大家平平安安,了此一生”,闯王又因此得到机会,与她有了阿珂。

她作为生母,想救女儿,尽管属于人之常情。但她具体去实施行为,活动操办此事,目前为止法律并没有规定此为违法性阻却事由或责任阻却事由,所以她还是有涉嫌犯罪嫌疑的。

而韦小宝虽然此时不满刑事责任年龄,但具体观察他小说中所作所为,其并不缺乏辨别是非、实施犯罪的能力,所以陈圆圆找他救女的具体活动操作行为,并不构成间接正犯。

另外具体在涉嫌私放在押人员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等方面,间接正犯要求具备正犯身份条件,属于这几项,更不成立间接正犯。

2.对于涉嫌包庇罪、脱逃罪方面,陈圆圆与韦小宝共谋情节是否最终评价为共同共犯?

对于这种单纯共谋而没有任何具体实行行为的行为人来说,她对这些相关涉嫌犯罪,仅构成教唆犯(小宝本身就有犯罪故意~想救阿珂),而不构成共同正犯。根据教唆从属说的观点,当被教唆者实施了教唆的犯罪之后,教唆者成立该教唆的犯罪的教唆犯;如果被教唆者没有实施相应教唆犯罪,那么教唆者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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