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首例业主委员会起诉物业公司侵权案二审开庭在即

开庭传票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兰州市安宁区银滩路街道阳光怡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收到了业委会起诉甘肃阳光物业公司侵权案二审开庭的传票。

安宁区阳光怡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简称:阳光怡园业委会)诉甘肃阳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阳光物业)案,作为兰州市首例业主委员会起诉物业公司侵权案件,从一开始就备受关注。2017年12月安宁区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阳光怡园业委会的诉讼请求,判令阳光物业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撤场。

经审理查明,兰州高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阳光怡园小区的开发商,与阳光物业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服务期限为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服务合同到期后,由于阳关怡园小区业主对阳光物业的服务不满,双方再没有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

2015年8月19日,阳关怡园小区业主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并于同年9月14日在安宁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备案。2016年3月23日阳光怡园业委会向阳光物业发出暂不续约互通函。之后,同年4月9日至23日,阳光怡园业主大会决议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聘选新的物业公司。

6月21日,在兰州国信公证处现场公证下,最终选定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新的物业服务机构。7月10日阳光怡园业委会向阳光物业发函,告知其进行物业交接工作。但阳光物业始终未与阳光怡园业委会进行协商、配合,致使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法进场。

2016年7月31日中午12时,当业主欢迎新选聘的物业公司准备入驻小区时,该小区一些业主与阳光物业工作人员一度发生推搡和冲突,并且一度造成老物业不挪窝新物业吃“闭门羹”的局面。随后,阳光怡园业委会将阳光物业告上法庭。

安宁区法院一审认为,阳光物业与兰州高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到期后自然终止,应将阳光怡园小区的物业管理权移交,但其拒绝移交已构成侵权。故阳光怡园业委会的诉讼请求,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于法有据。据此,安宁区法院判决,阳光物业在该判决生效15日内,撤出阳光怡园物业管理现场;将阳光怡园小区物业管理现场、相关设施及物业服务所必须的相关资料及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等移交阳光怡园小区业委会。之后阳光物业不服判决,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二审上诉。

该案件将于2017年3月29日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其审理结果无疑将对今后兰州市物业企业理念转变及业主参与监督管理小区等方面产生影响,必将引起各界高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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