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遵义湘江安置房的解读,笔者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观点进行了全面的解读,不过,到现在,都没有任何机构和部门,提出实质性的解决思路和解决办法。听安置户介绍,据说还是有些领导到小区去考察,不过,最后和安置户代表座谈,不是积极的处理出现的问题,不是积极的组织验收,积极的对工程质量进行整改,给安置户一个合理合法的交代。按照安置户的说法,组织第三方进行鉴定。

做鉴定报告是证明房屋没有合格还是证明房屋没有验收?
对于工程的验收问题,似乎不是座谈会的主题,进行第三方鉴定反而变成了座谈的主要话题。为此,笔者感到非常纳闷,明明很简单的道理,只需要提供验收的相关建设、规划、施工和土地手续,提供竣工验收的相关报告,以及其他证件,就足够证明房屋是合格的了。
因为,这样就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符合房屋验收交房的规定。也就是说,安置户只需要看到交房的完整的手续,就可以高高兴兴地领钥匙进新房,幸幸福福的过好每一天。

但是,相关部门不知道为什么?就是不提供完整的交房手续,硬是要另辟途径,采取第三方鉴定的方式来证明房屋是否合格。那我们是否可以这样理解?那就是遵义湘江安置房没有进行过房屋的竣工验收,或者说没有进行过完整的竣工验收,还有一种可能就是房屋建设前的证件不齐全。

那是什么原因导致相关部门放弃提供交房的手续,而采取用第三方来鉴定的方式来证明房屋是否合格?由此,笔者想到了古代有个人想偷邻居的铃铛,但是,取铃铛的时候,铃铛会发出刺耳的响声,导致自己不但得不到铃铛,还会让铃铛的主人现场就抓到小偷。于是,他想到了将自己的耳朵用棉花塞起来自己听不到铃声就可以将铃铛拿走。

这真有点和相关部门做的第三方鉴定来证明房屋合格一样,明明交房的硬性条件就是具备交房条件,而具备交房的硬性条件是要有完整的相关建房手续,还要有完整的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住宅质量保证和使用说明书等几个“本本”,就可以证明房屋合格了,具备交房条件了。不需要那些虚头八脑的东西,像鉴定报告等都不是硬性规定的东西,也就是说,交房不需要提供鉴定报告,换句话说,即使房屋鉴定合格,没有完整的交房手续,房屋还是不合格的。

网友评论:“任何一个单位部门投诉举报都是卵的”,网民的评论是否很极端?
遵义湘江安置房的系列文章发出来后,由于是通过自媒体发布的,因此,笔者认为,只是一家之言,没有什么权威性。不过,笔者的原则也很简单,只要是客观真实的,不偏不倚,实实在在地将笔者看到的,安置户说的如实记录下来,通过自媒体发布,不为了博取流量,只希望能将房屋建设的好和坏展示出来,好的东西值得发扬和推广,不好的东西该纠正还是要纠正,该整改还是要进行整改。

笔者自第一篇文章发布以来,虽然文笔很差,不过,还是得到一部分读者阅读和评论,评论的内容当然是各式各样,有说笔者错别字多的,也有说笔者勇敢的,当然,也有一部分人还是认为笔者的文章是客观的。
不过,更有一部分读者评论认为,在有些地区,任何单位和部门的投诉举报都是“卵的”,除非上级部门处理,虽然,“卵的”听起来有点那个,不过,整体的反应似乎印证了网络流行的那句话,“话糙理不糙”。

自第一篇文章发布以来,笔者也发布了有很多篇文章,读者反应还是很“热闹”,但是,相关单位和部门似乎真的是“卵的”,没有任何回应,也没有任何处理,不知道他们是忙还是不忙,反正就是消息,这个绝对和渎职和不作为没有关系。
那读者为什么会认为在这个底盘,向任何单位和部门投诉举报都是“卵的”呢?是他深有体会,还是道听途说呢?笔者无从知道。

那相关单位和部门是不是“卵的”呢?笔者认为应该不是,因为机构的设置应该要为人民服务吧,最起码还是要做事吧,因为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摆在那里,有相关的纪律规定在那里。据说,不作为和乱作为都要不行,那为什么是“卵的”呢?难道是“吃人嘴软拿人手短”吗?那更不可能,那又是什么呢?莫非还有什么见不得人的勾当吗?

房屋鉴定合格能证明什么?房屋鉴定不合格意义又在哪里?
对于遵义湘江安置户来说,最大的问题不是有没有房屋居住,而是安置的房屋是否合格。这也是安置户和相关部门分歧最大的地方,对于建设安置方来说,房屋已经建设完成了,也封顶了,只要不漏水,按照这些安置户居住的房屋来说,那就应该是“合格”的了。

对于安置户来说,还没有拿到钥匙的新房,抬头看去裂缝纵横交叉,上下左右随意“游走”,长长短短全“凭”感觉,深深浅浅似乎也没有规则,不过,无论裂缝是怎么排列,都不重要,关键是只要房屋合格就合法了。
不过,到现在为止,很多安置户反应,他们没有看到完整的交房手续,而相关部门也似乎对交房的完整手续不“感冒”,他们更关心的是,请相关机构来鉴定,证明房屋是否合格。

这说明什么?说明房屋不合格?还是不具备交房条件呢?还是没有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过竣工验收呢?还是验收不合格而导致竣工验收无法完成呢?
不过,从贵州某建筑检测机构的裂缝鉴定报告来看,他们检测的1栋房屋结构为砖混结构,和规划许可证上的框混结构不符合,因此,验收上似乎不一致,那这样算不算合格?

另外,该鉴定报告还认为,施工的混凝土砖最早7d就出厂了,大部分也就是在14d—15d出厂,就用于建设,而相关规定是最少要28d才能出厂,由此,是否可以认为,作为主要承重的混凝土砖块不合格呢?如果承重的材料都不合格,那建设的房子会合格吗?

由此,笔者想到,既然承重的混凝土砖块都不合格,那申请鉴定房屋是否合格能证明什么?证明砖块提前出厂用于房屋建设还承重都没有问题吗?还是证明房屋合格与否与承重的建筑材料无关呢?既然,建筑承重的材料都不合格,那鉴定的意义又在哪里呢?证明房屋合格又能证明什么?证明房屋不合格又能怎么办?

房屋合格与否的关键,应该是由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等部门组织单项验收和综合验收,符合合格条件,由相关的执业工程师签字盖印章,才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才是房屋合格的硬性标准,其他的鉴定又能证明什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