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不签劳动合同,企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吗|法律顾问

上一期,我们分享了《企业未及时签劳动合同的5大风险》(点此回看)。但是,实务中不签劳动合同的未必都是企业,也有可能是劳动者。那么,如果劳动者不签,企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昨天,一位客户发来消息,说收到了原公司支付的劳动仲裁调解款。客户因为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且拖欠工资,申请补发工资并补偿2倍工资,但与原公司协商未果。

今年9月份,这位客户联系我们,介绍了情况,也担心自己的诉求得不到支持,因为原公司老板“精通”劳动法,采取了很多措施,这位客户觉得自己胜算不大,想听听律师意见。

我们发现原公司可能对《劳动合同法》存在误解,尤其是在未签订书面合同这件事情上。我们做了初步分析后,客户决定委托我们。立案后,原公司补发了这位客户的工资,加上昨天收到的款项,这位客户最终收到的补偿超过最初与公司协商金额的2倍。

之所以有这个变化,部分原因可能在于原公司对劳动合同法认知的变化。上周六我们在劳动仲裁委开庭,调解过程中对方律师讲到是员工的原因不签的时候,仲裁员很明确的表态了,不论是谁的原因不签,已经超过1个月,用人单位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我们了解到的情况是原公司的原因导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原公司主张是员工的原因可能是想推卸责任,但其实并未提供任何证据,提供了也没有意义。那么,如果是员工原因不签,企业都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看情况。


劳动者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话,企业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需要结合用工时间以及企业采取的措施等综合判断。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主要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10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关键词是1个月,具体还应该区分以下情形:


一、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的,企业依法终止劳动关系则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因此,如果企业已经通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不签订,企业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即可。


二、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的情形,都要支付经济补偿,补偿多少需要看企业的“表现”。


如果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还没签,不管是谁的原因,企业都要支付经济补偿。具体如何补偿,需要结合企业的“表现”来看。


1.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6条规定执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一般为半个月或一个月的工资。


具体规定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2.企业未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6条规定执行的,则可能需要支付2倍工资,最多可能需要多支付11个月的工资。


企业未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6条规定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劳动者如果要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倍工资的,一般能获得支持。


例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64条规定:“劳动者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要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


三、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年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还可能需要支付11个月的2倍工资。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签劳动合同为由终止劳动关系,最迟必须在用工之日起1年内作出。


如果超过1年,便不再只是经济补偿的问题。


因为无论是谁的原因,都将视为双方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也无权再以劳动者不签劳动合同为由终止劳动关系。


不仅如此,企业还面临被追索11个月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


可见,如果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年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企业能够主动采取的措施很少,极为被动。

需要注意的是,实务中主要关注的是企业(用人单位)是否及时签订,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签订的,就算是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即使劳动者愿意出具书面说明),企业都有责任。


因此,企业应当注意书面劳动合同签订方面的法律风险,制定完善的流程,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并注意固定相关证据,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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