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主席,评委,大家好
首先明确定义,买房假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协商暂时离婚,等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离婚行为。制度弊端指制度存在漏洞易导致不好的现象发生。人性贪婪为假离婚提供念头,制度弊端为假离婚提供机会,所以根本原因,两者难以剥离。所以比较何者更应该反思的标准在于,何者是买房假离婚问题发生的直接诱因和直接解决办法。
首先,贪欲是人的共性,买房假离婚的案例只出现在我国和其他国家没有的原因在于政策的不完善。人们购房是因为从90年代开始中国唯一的保值增值的投资品就是中国房价。因为现在很多城市出台了类似的房产限购政策,很多人为了省钱或挣钱不得不在本来不符合购房条件下想出了假离婚的方法规避政策限制而购房。而这种行为必然是直接或间接地损害了他人或公众的利益。要维护公众的利益,必然需要用社会的制度来保证。如果制度缺失,没有一种有效的约束机制,希望仅靠群众的人性自觉、信仰自觉,这是违反客观规律的,也等于是为人性贪婪提供了滋养的温床。
其次,制度具有法律保障,有强制力,是有效限制贪欲的手段。当道德是一个号召的时候,我们可以选择响应,也可以选择不响应,因为道德不具备强制力。当道德成为一个要求的时候,道德本身难以约束行为人的行为,所以我们才设立了相关的法律,制度来强制约束行为人的行为。就好比新加坡人的素质高,那并不能说是人的素质原本就高,而是来源于制度的约束,例如新家坡的官员极少贪污腐败,是因为国家有高薪养廉的政策和高额罚款的制度。
制度的的缺失,本质上是对权力运用监管的缺失。就像我们安装电子警察一样,我们不能期望驾驶员都有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的觉悟和素质,必须得有有效的监管并赋予严厉的惩罚,方有可能遏制一部分交通违规现象。这里所说的制度,这里并不是指仅仅针对贪欲行为的监督查处制度,而是指整个权力的产生体系、运行体系和监督、考核体系,一个有效合理的制度,是一道防止贪欲泛滥的防波堤,它不可能消灭贪欲,但没有这样的制度,或者说没有一个健全的并能有效执行的制度,则贪欲就会成为洪水猛兽,吞噬我们的一切。近几十年来的现实,已不需要再找什么证据来证明这样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