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打架的一则轶事

转载故事:有一名煤老板的儿子(也算是富二代吧),平常为人比较嚣张,有一次在香港与一伙混混打架进了局,拜托我请委托香港的朋友请了个律师。


会见时,律师很直接地问三孩当时的真实情况。 我吓了一跳,赶紧拉拉律师的胳膊,指指头顶的摄像头,心想律师怎么这么二,警察走了,摄像头在啊,说的话被录下来当了罪证,还辩护个屁啊。 


律师笑笑,放心,律师在这里,警察不可以录像的。就是录了也没用,不可以当证据使用的。


我大吃一惊,问为什么?虽然我自己没坐过牢,但探监的经验还是蛮丰富的,从来没听说过能在警察局里头随便说案情,被警察录下来还不当罪证的。

律师告诉我,法学原理就不深讲了,律师在会见被羁押的嫌犯时,警方不得派人进入现场,不得进行监听或录像。如果擅自录像或监听了,所取得的证据在法庭上非但不会被采纳,还可能因为警方非法取证而使疑犯无罪开释。 

我若有所悟,好像在《无间道》里看到过这样的情节,警察看到律师进了审讯室,就关闭了监控设备。当时还以为警察被买通了,没想到是规定动作。

为此我特意查询了《刑事诉讼法》《律师法》中对于律师会见的规定:

两者的区别在于:

《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会见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体现的是一种法律制度

《律师法》则将律师会见作为一种权利加以规定,强调的是律师依法所享有的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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