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1年-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只能约定一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如果首次约定的试用期已达到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则无法延长试用期。如果首次约定的试用期未达最高期限,那么双方需在试用期限届满前,协商一致延长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1年-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只能约定一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如果首次约定的试用期已达到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则无法延长试用期。如果首次约定的试用期未达最高期限,那么双方需在试用期限届满前,协商一致延长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