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事件自始至终都是行业的热点和焦点,而在商标侵权案中,华唯商标转让网小编觉得丰田和吉利的纠纷不得不提。本来一场严肃的官司,生生被吉利演变成了一场营销活动。
对于这个号称“中国汽车知识产权第一案”的事件,小编印象特别深刻。那是在2003年的某一天,参加了吉利汽车火速赴京举办的一个盛大新闻发布会,吉利发言人向全国媒体昭告:“丰田把我们告了!”激动、兴奋之情溢于言表。
当时商标转让网小编头脑简单,以为吉利摊上大事了。却没想到,这乃是天大的喜事啊。一个全球知名的跨国集团,状告一个当时还籍籍无名的中国民营车企,这让吉利受宠若惊。接下来是围绕此事的一系列营销策划,吉利也由此名声大振。这可能是丰田没有想到的。
此次事件的缘起是,丰田状告吉利旗下的美日汽车所使用的图形商标与丰田汽车图形商标相似,构成商标侵权。
丰田的诉状上是这样写的:吉利美日系列汽车通过“在汽车显著位置上对近似商标的使用,有意引导普通消费者向丰田方向联想,在同业竞争中有效地借助原告的商标价值和品牌效应,推销自己的产品,损害了原告的竞争优势”。同时,商标转让网了解到,丰田还认为吉利在美日的对外宣传中打出“丰田动力,价格动心”和“使用丰田8A发动机”的宣传语,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看看吉利是如何应诉的:首先,吉利拿出商标已合法注册以及没有人因为商标买错了车的证据,推翻模仿和“极为相似”,让自己占在了合法的地位上;第二,在此之前吉利适时地召开了一个“保护民族知识产权座谈会”,扛出民族大旗,一句“吉利集团要为中国汽车业争口气”使自己的形象立刻光芒四射;第三,吉利暗示,丰田此举是冲发动机来的,并借此机会大力宣传自己花了4个亿购买了丰田发动机,而且现在自己生产的发动机也不逊于丰田。
华唯商标转让网又获悉,2003年11月2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对丰田公司的指控不予支持,吉利控股集团胜诉。
期间的小插曲是,原告方丰田曾在法庭上提出了和解条件:只要吉利汽车承认侵权行为,就取消一切经济赔偿要求(丰田向吉利索赔1400万元)。但被告方吉利却毅然决然地拒绝了这一和解条件,理直气壮地坚持要将官司打到底。
这年头,被告才是大爷,光脚的不怕穿鞋的,来告我啊,就怕你不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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