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组织掌握领导干部生活、财产、家庭等情况的一个重要途径,也是组织将干部监督关口前移,杜绝“带病提拔”的有效手段。实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目的是要解决管党治党、执行纪律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的问题。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发展,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执行情况逐年向好,查核结果一致率不断上升,但从随机抽查、重点查核等情况看,针对复杂的房产事项信息查核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是房产信息查询范围有限。信息系统数据库存在地域性限制,查核范围相对有限,对报告中填报的非本地房产不能及时有效的甄别核实,本级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结果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二是房产登记信息更新不够及时。不动产登记部门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有时更新不够及时,一些领导干部的房产多年前已经出售,在其进行个人有关事项填报时未报告已出售房产持有情况,但系统查询该房产仍在其名下,导致不动产登记部门反馈信息与领导干部填报信息不一致。
三是房产认定方式较单一。领导干部在填报房产事项时,一般要求填报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产情况,但对未办理产权证的农村自建房等未明确体现房屋产权情形的信息,却没有明确填报要求,有时不能准确体现房产持有情况。
二、改进工作的建议
一是完善信息系统,提升查核精准性。不断完善不动产信息管理系统功能,拓宽房产信息登记范围,及时更新数据,打破区域限制,努力实现信息共享,提高数据的精准性和实效性。
二是加强教育警示,严格监督执纪。认真抓好“两项法规”学习宣传,强化警示教育,用“身边事”警示教育“身边人”,提醒和督促填报对象增强纪律意识、规矩意识和组织观念,自觉接受组织监督。
三是细化填报房产事项,明确相关法律概念。对填报事项信息进行详细解释说明,列举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形及填写方法,对难于明确的法律概念,可采取穷尽式列举、类比式举例等说明方式,明晰法律概念,防止出现“无意瞒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