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时候觉得,一件事,总有它非黑即白的定性,其实不然。很多事都有着一定的合理性,但同时又有一定的不合理性,很显然,如何调节就尤为重要。
学完《失街亭》,在思考情和理的冲突时,我想到了这样一部电影:《我不是药神》。
相信对于这部电影大家都挺熟悉,本是不起眼的神油店老板程勇,在看到国内天价药与老百姓的普遍需求不相适应时,无奈之下非法走私该药。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只要嫌疑人有主观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犯罪,不管是否牟利,是否发生实际人身伤害。而且程勇的行为已构成倾犯他人知识产权。从这个角度看,程勇犯法,本应当入狱坐牢,但法官没有这么判,因为程勇的行为确实让许多中国家庭受益匪浅。
我看到很多人说:在情与理的冲突中,我们要坚持理。说的容易,但深入想想,有“情”未必就没有“理”,“理”在最初就是为了“情”。“法律不外乎人情。”意思应该就是指法律与情理不是完全对立的两个事物,在法律和人情发生冲突时,不但要平衡法律的权威性,而且要照顾人情的可操作性。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定分止争,法理也是情理的一种体现。一部法律的制定,必然离不开基本的常理、情理的支撑。(有参考其他文献)
《我不是药神》中对于程勇的判决,大概是一种介于情理平衡点的状态,并没有因为他让中国家庭受益而不对他处罚,也没有因为他违反法律而对他处刑过重。所以,在处理情理冲突时,并不是一定要坚持理,而应该谨慎做出抉择,让情得到安抚,让理得到解释。
而回到最初所学的《失街亭》,诸葛亮在痛哭之下无奈将马谡送到鬼门关,从这件事来看,诸葛亮没有因为马谡和自己关系好而手下留情,难道他就没有考虑“情”吗?不是,很显然,诸葛亮也是平衡了情和理才做的决定。马谡自以为是而失了街亭,本来马谡就应当为这件事负责,况且街亭至关重要,军中的事可不是开玩笑的;而且诸葛亮如果不斩马谡,从此以后的军事行动,将不再受其他士兵信任。权衡之下,斩杀马谡也符合情理,因为此处的“情”仅关乎诸葛亮和马谡两个人,但“理”关乎整个国家存亡安危,任重道远。
“理重于情”,也要“合情合理”。说的容易,谁知背后,当事人要经历多少内心的挣扎,才能拥有情理之中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