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及合伙人】2017.10.14 PM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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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募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 英文简称为PE,采用有限合伙形式,基金运作到第5年时,合伙期的资金已经全部投完,后面2年是享受回报过程,按惯例资金投资70%-75%时,可以募集第二笔资金。

1、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英文简称GP,负责管理基金,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英文简称LP,作为投资者享有有限责任特权,不参与基金管理,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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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普通合伙人GP享有权利

1、经营控制权

普通合伙人对基金事务拥有充分的管理和控制权,有权代表合伙基金签订对外的法律文件,在有限合伙中处于核心地位,在指定问题上,按人或其他方法,分别或全部地与任何类别的有限合伙人共同地行使投票表决权。

2、利润分成权

普通合伙人投入基金资本总额1%左右资金,可享有基金投资收益20%左右分成(分成基数扣除本金、利息、基准收益,按基金全部投资项目组合计算收益)。

3、年度管理费

普通合伙人可获得管理基金总额1.5%~3%的管理费,主要用于日常开销(房租、办公费、通讯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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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普通合伙人GP履行义务

1、出资义务

普通合伙人需提供基金资本总额1%的资金,使他们与有限合伙人共同承担风险,

2、连带清偿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基金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合伙基金运作履行诚信义务与责任,并限制大量对外举债。

3、信息披露

普通合伙人要定期向有限合伙人提供基金所投资企业价值和年度发展财务报告,邀请有限合伙人参加基金年会。

4、信义义务

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之间是信托关系,履行

信义义务,

忠诚义务:普通合伙人不得将其自身置于与基金资产或受益人的利益相冲突的地位,

谨慎义务:普通合伙人不得有严重疏忽或不计后果的行为以及故意渎职或违法的行为。

5、遵守协议

普通合伙人可能采取的种种机会主义行为设置若干约束条款,普通合伙人须遵守协议的约定,不得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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