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出租车未避让救护车辆,再次面临罚款和扣分的处罚

8月9日,网络传出南京一出租车未避让救护车辆,将面临罚款和扣分双重处罚,涉事出租车公司对司机作出停运五日处罚。

随着网络时代的发展,信息化时代普及,我们经常在网络上看到私家车辆对于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时,不进行必然或者故意别车等行为,交警单位对涉事车辆无不作出相应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明确规定,特殊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有优先通行权: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本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只适用于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公安机关的车辆都是警车,也不是所有的公安消防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的车辆都属于本款规定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另外,这些特种车辆必须是在执行紧急任务时方可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何为“执行紧急任务”,有关部门在对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使用管理中都应作出具体的规定。

如根据《消防法》的有关规定,消防车辆在执行火灾扑救任务或者执行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任务时即为执行紧急任务。

最后值得强调的是,上述特种车辆必须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行使本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当需要逆向行驶、超速行驶、闯红灯、在禁行区行驶时,要提前开启警报器和警示灯具,警示来往车辆和行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同样明确了警报器不得滥用,法规明确了不得使用警报器的情况:

第六十六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遇交通受阻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禁止使用警报器的区域或者路段使用警报器;

(二)夜间在市区不得使用警报器;

(三)列队行驶时,前车已经使用警报器的,后车不再使用警报器。

紧急救援车辆承担着巨大的社会责任,奔赴在第一线的他们承担着处置社会险情的责任,争分夺秒,每一分每一秒都是十分宝贵的救援时间。作为社会责任人,民众有责任为紧急救援车辆提供便利,也是每个人对社会的责任。

随着近几年的法律知识普及,人们对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主动避让意识,有了很大提高。不过在一些视野不开阔的路口,司机开始还是应该注意观察、控制车速。而对于特种车辆,虽执行任务情况紧急,但经过路口的时候,也应,收收油门、垫垫刹车,前后左右多看几眼,要知道,万一发生安全事故,反倒会浪费宝贵的救援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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